Soul73213 wrote:家族有一塊40人的共有土地,要將整塊地賣掉是不是只有兩個方法?一:有20個人同意賣。二:假設只有10個人同意賣,但這10個人所持有的比例佔總面積的三分之二。我的理解沒錯嗎? 不動產簡單看土地法的第 34-1 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所以你想賣1.共有人過半數 且 持分過半數。 半數就是要超過50% 剛好50%不行 要超過2人數不計 但 持分過2/3。二選一
Soul73213 wrote:那(1)就必須要21人以上.(2)是任何一個同意的個人持有3/2或所有同意的人持有加起來3/2? 不是哦,你沒看懂條文(1)人數是21人以上,且同時這21人的持分大於50%(2)同意的人持分佔2/3以上,同意的人數不限
tonypan66 wrote:Soul73...(恕刪) 權狀上面是寫公同共有,但長輩說這是祖先留下來的,祖先生下八個孩子所以總共有八等份,如果有賣掉的話我們這一口就是分到總價的8分之1。現在的狀況是另一位持有8分之1的親戚想買下我們的部分,所以這樣到底算分別共有還是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