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內政部要修改《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重點大概有幾個:
>>房客訂約+續約最少可以住 3 年。
>>續約漲幅不得超過「當月房租指數的年增率」。
>>房東不得禁止房客申請補貼或遷入戶籍。
聽起來是想保護房客,但看到專家分析歐洲、美國很多地方的例子,幾乎都出現副作用:房東漲幅有限就「漲好漲滿」,覺得投報低就改做 Airbnb,甚至直接不租了。
結果供給變少,租金反而漲更快。
但台灣跟歐洲不同的地方是,台灣的房東大多是散戶,不是職業包租公,也沒有這麼的觀光需求可以做Airbnb
有沒有可能房東覺得不划算,或覺得太麻煩,然後就直接乾脆不出租,結果就跟歐美一樣供給變少,租金反而漲更快
但台灣也有不少買房投資的投資客是「靠房客幫忙繳房貸 + 等房價漲」,如果租房變麻煩,也沒有房租可以來減輕房貸負擔,會不會導致買房出租的吸引力下降,投資客變少,房價就有機會跟著下跌?
或是最後房價還是有自住客撐著,然後房價沒跌,租客還是買不起房,選擇更少,租金跟著漲價,沒得選還是得硬著頭皮租,這樣看起來等於是變成在圖利房東
好奇大家怎麼看這次租賃條例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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