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 上登錄的是:
建物層數:2層
層次: 一層
面積: 50平方公尺
層次: 屋頂突出物
面積: 8平方公尺
總面積: 108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夾層
面積: 15平方公尺
實際房子是【3層樓】透天加頂樓小鐵皮(神明廳),但登錄只有2層。總面積好像是50*2層+8=108。
夾層不知道指的是什麼?
最近想幫房子保地震險,可是保險公司的網站要求要以權狀上面的東西下去登記。這樣會有減少賠的疑慮嗎?
聽說、聽說啦,因為年代久遠,我也不知道當時的真實情況。說當初建商(就是那種蓋完一批房子後就結束營業登記的那種建商)在蓋房子時在是以2樓申請,規劃有地下室?(這點不太確定)。 二樓地板挖個小洞,等檢查過之後,把原本地下室取消,2樓的小洞補起來,再蓋到3樓。說的不清不楚,我聽的一頭霧水,什麼情況????
當時建商的手路,可能要業內的人比較了解??
我對這方面法規不太了解,而且現在的法規比較嚴謹,這類的情況現在還有人遇到嗎?
日常生活中我最多只在路邊看過大樓在蓋完時在1樓前門用膠布貼了一個殘障停車位,檢查過後就撕掉的問題,這種挖洞補洞再往上蓋的。OMG 什麼情況。
對持有者有什麼影響嗎?
要怎麼做改正?
會付出什麼樣的代價?
1, 二層樓建築,每一層樓地板面積50平方公尺,中間有一個1.5層的夾層,樓地板面積15 平方公尺。屋頂突出物樓地板面積 8 平方公尺。
2, 現況是三層小透天,屋頂有神明廳。
3, 建築技術規則規定,a, 夾層未達基準層面積 50/3=16.5> 15 平方公尺,ok。
(當年合法夾層樓地板面積計入附屬建築物)
b, 屋頂突出物不得大於8平方公尺,ok。
C,當年的未規定夾層的高度,可做成普通樓層高度。
4, 現況推測是使照後將1.5層夾層的開口補齊填平。
5, 當年一大堆建商都這麼搞,夾層的工程是使照後交屋前施工,買家是交屋後進來,哪裡知道建商搞了甚麼。買家感覺自己買了一棟三層小透天,實際上建物登記並不是這樣,而買入的客戶要嘛沒看建物權狀,要嘛看不懂。
以上是我看到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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