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大環境缺工缺料及美國對等關稅調整,為建全本市房市發展,有關建築期限之延長,請依下列措施規定辦理,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建築法第53條第3項及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7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建築物於112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期間領得本市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以執照核發日期為準)者,其建築期限除依建築法第53條之規定,得申請展期1年,並以1次為限外,准其自動延長建築期限2年,無須另行申請;惟經本府勒令停工且未經同意復工者,不得適用。
二、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須申報開工經備查後,起算建築期限並適用前開延長建築期限規定,惟不限於應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規定申請展期後始得適用,亦不限於已依法展期者不得適用。
lichujen wrote:
預售屋賣買契約中一訂有這一條:
第十一條 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開工,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恕刪)
疫情後期的預售屋都把完工日期寫超久
有些寫到6-7年後了
建商正常蓋 根本不會違約
比較多的都是2019年買的預售屋
疫情期間幾乎都無預警延2年
有些好建商依約賠了利息 但是也沒多少錢
有些比較黑的建商直接退簽約金
房子拿回來重賣賺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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