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的母親與父親相繼享耆壽離開了
辦完後事.接著處理除戶.遺產稅.以及繼承房子
再慢慢整理已居住超過40年的老家
現在開始思考這間房子的去留
才發現.在政府的課稅邏輯.現在無戶口.就是空屋
出售無法適用自住六年400萬免稅優惠
這樣合理嗎?
我父母居住超過40年.因雙雙過世而變無戶口
是名下唯一的房子.不是投資戶.不是搬遷.不是出租.怎就不是自住了?
等你持有6年,就符合免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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