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家有2間房子
A房子(建物與土地都是爸爸名下)※但被其他家人掌控,基本上算是隨時沒得住就是了
戶口內有「父、母、我、跟另2個兄弟共5個人」
實際居住者:我們家三個小孩
B房子(建物是媽媽跟阿姨(媽媽的妹妹)2人持有;土地是外婆的(剛過世正在辦理繼承)
※建物在幾年前,我媽媽已過入給我們三個小孩,所以目前建物是阿姨一半,我們三個小孩一半
戶口內是「阿姨的女兒」
實際居住者:我爸媽
我阿姨他們家另外有他們自己的房子土地,沒有住在B房子內
本來B房子的房屋稅都只會寄2份,一份我阿姨,一份我媽
幾年前過給我們三個小孩後
變成寄4份,阿姨、我們家三個小孩
然後前陣子其實有收到關於自用住宅稅率的輔導通知書
請問如果我媽媽把他的戶籍從A房子遷出去
可以遷入B房子內嗎?
但是不是只能選3個小孩其中一個人?
另外2個人除非自己遷出去,不然一定會有2個人沒辦法享有自用住宅?
或是說他不會看持分
房稅籍編號是同樣的,只是我們三個小孩各別是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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