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5年前向母親以低於市價的200萬購買一建物(已登記完成)。5年後我要出售,售價是550萬,出售前有泥作等施工了198萬,因為取得發票需要付5%的稅金,請問我這198萬元的發票,是否可以完全作為抵銷項目?是否會被稅捐機關認定過高而須另外準備什麼證明?
cyberia99 wrote:請問我5年前向母親以...(恕刪) 房地合一稅作業要點第13點有規定:「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用」,可認列裝潢項目,泥作工程、木作工程、水電工程、衛浴設備安裝、地板與天花板裝修、格局變更、防水工程、油漆工程、固定式衣櫃…等,房地合一稅上路後,裝潢一定記得要開發票,若開發票只要5%,在未來賣房時稅金是可以折抵回來的。如果裝潢發票單據不見,還是可以售屋總價的3%來提列費用,並最高以30萬元為限。
cyberia99 wrote:請問我5年前向母親以低於市價的200萬購買一建物(已登記完成)。5年後我要出售,售價是550萬,出售前有泥作等施工了198萬,因為取得發票需要付5%的稅金,請問我這198萬元的發票,是否可以完全作為抵銷項目?是否會被稅捐機關認定過高而須另外準備什麼證明? 可以稅捐單位其實只看發票最多去查發票的真實性除非發票有問題不然一般他們都會認定為實質性支出而折抵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