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未繼承

請教各位大大,
事情是這樣:大哥死後,他的兒子在國外一直未辦理土地繼承
問題:1.有人想租土地,我們可以代理出租嗎
2.地價稅單來了,我們要繳嗎
2024-11-15 10:03 發佈
碎銀幾兩 wrote:
請教各位大大...(恕刪)
不行,不用。
如果不繼承,要辦理拋棄繼承。
不然會收到罰單
而且太久不處理,會收回國有。

如果想要了解情形,可以去地政事務所問。
看看有什麼方法,或是找土地代書諮詢。
碎銀幾兩 wrote:
請教各位大大,事情是...(恕刪)

不是你的房地產別碰請勿貪婪喔,人家自有安排政府自有法規。

內政部表示,為促進土地利用及維持地籍正確,依據土地法第73條及第73條之1規定,土地及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應辦理繼承登記,逾期者,除每逾1個月處登記費1倍的罰鍰外,超過1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會公告3個月並通知繼承人申請登記,若仍然沒有民眾辦理登記,地政機關將列冊管理15年,期滿後由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warwickwang wrote:
不是你的房地產別碰請勿貪婪喔,人家自有安排政府自有法規。


別那麼激動


別那麼激動,開題的版主也是第三順位的繼承人.
warwickwang

心平氣和實話實說一點都不激動,善意點醒人性貪婪面而已。

2024-11-17 0:55
版主應該跟令兄的兒子聯絡,看他是否有出租意願,否則會有竊占根不當得利的問題.
至於稅負,擺著吧,誰的地誰繳,最後罰再多也只是土地價值的一點點.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地政局

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多久沒辦理繼承登記,才會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又被列冊管理是不是需要繳交費用?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以前土地法規定,被政府代管的不動產,是要繳交代管費的,但是土地法第73條之1於民國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後,由原來「代管」修正為「列冊管理」,而且不再收取列冊管理費用。又位於本市的不動產在土地法89年修正前已經被代管者,已執行代管之期間併入列冊管理期間計算,而且到現在還沒有辦理繼承登記者,也不用再繳交代管費用。

還是先取得大哥兒子的許可,畢竟繼承順序,大哥兒子也是第一順位。
如果只是因為土地要出租,幫忙繳地價稅,但是否想過有了收入,免不了就會有稅單?
除非你不合法,不合法之後被檢舉,牽扯到法律,你跟這位大哥兒子的關係鬧上法庭,可能就不好處理了?
謝謝各位大大,跟大哥兒子聯絡過了,他遲遲不處理,我們也沒辦法,……只能長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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