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專家你們好,情況如下列所敘述:
有一筆土地約100坪,為甲乙雙方各持分50%,
也就是有人一半。
這塊土地上座落一三合院古厝,約30坪。
根據空拍畫面,民國50年代便已存在此古厝,
古厝為甲的父親繳交房屋稅,並未跟其他人公同共有,為一人所有,有門牌釘定,有水電稅籍資料,甲也申請了自用住宅許可,後來甲繼承房屋,持分為全。
此時乙卻認為他有一半土地所有,欲分得一半房屋。
想請問一下各位,甲要如何保存這古厝,
又要如何去申請權狀?
煩請各位專家解惑,謝謝各位。
TK莫可欣 wrote:
各位專家你們好,情況如下列所敘述:
有一筆土地約100坪,為甲乙雙方各持分50%,
也就是有人一半。
這塊土地上座落一三合院古厝,約30坪。
根據空拍畫面,民國50年代便已存在此古厝,
古厝為甲的父親繳交房屋稅,並未跟其他人公同共有,為一人所有,有門牌釘定,有水電稅籍資料,甲也申請了自用住宅許可,後來甲繼承房屋,持分為全。
此時乙卻認為他有一半土地所有,欲分得一半房屋。
想請問一下各位,甲要如何保存這古厝,
又要如何去申請權狀?
煩請各位專家解惑,謝謝各位。
申請權狀
去房屋該地的地政事務所問
他會跟你要求需要的相關資料
準備好他們要求的相關資料
剩下的他會教你
那乙
不用理他就好
對法盲講法
你講在多他一樣是法盲
TK莫可欣 wrote:
未保存登記之早期建物如何能申請到建物權狀,煩請解說,謝謝。
請參
土地登記規則
第 79 條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一、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
二、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
三、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
四、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圖說未標示專有部分者,應另檢附區分所有權人依法約定為專有部分之文件。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二、門牌編釘證明。
三、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四、繳納水費憑證。
五、繳納電費憑證。
六、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七、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八、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前項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由登記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以為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
第三項之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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