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各位,未保存登記之早期建物如何能申請到建物權狀,煩請解說,謝謝。

各位專家你們好,情況如下列所敘述:

有一筆土地約100坪,為甲乙雙方各持分50%,
也就是有人一半。
這塊土地上座落一三合院古厝,約30坪。
根據空拍畫面,民國50年代便已存在此古厝,
古厝為甲的父親繳交房屋稅,並未跟其他人公同共有,為一人所有,有門牌釘定,有水電稅籍資料,甲也申請了自用住宅許可,後來甲繼承房屋,持分為全。

此時乙卻認為他有一半土地所有,欲分得一半房屋。

想請問一下各位,甲要如何保存這古厝,
又要如何去申請權狀?

煩請各位專家解惑,謝謝各位。
2024-09-23 16:43 發佈
TK莫可欣 wrote:

各位專家你們好,情況如下列所敘述:

有一筆土地約100坪,為甲乙雙方各持分50%,
也就是有人一半。
這塊土地上座落一三合院古厝,約30坪。
根據空拍畫面,民國50年代便已存在此古厝,
古厝為甲的父親繳交房屋稅,並未跟其他人公同共有,為一人所有,有門牌釘定,有水電稅籍資料,甲也申請了自用住宅許可,後來甲繼承房屋,持分為全。

此時乙卻認為他有一半土地所有,欲分得一半房屋。

想請問一下各位,甲要如何保存這古厝,
又要如何去申請權狀?

煩請各位專家解惑,謝謝各位。


申請權狀

去房屋該地的地政事務所問

他會跟你要求需要的相關資料

準備好他們要求的相關資料

剩下的他會教你



那乙

不用理他就好

對法盲講法

你講在多他一樣是法盲
lichujen

房屋登記需要基地所有人同意,乙是基地的共有人,可以不用理他?承教了.

2024-09-23 21:51
TK莫可欣
TK莫可欣 樓主

的確,乙方是基地所有人之一,所以在這個基地上要申請建照或者讓建物有使照,都需所有人同意才可行。

2024-09-23 22:03
還是有問題。因為土地是共有。還沒有分割。
如果有房屋的地方是臨路。
到底要怎樣切割土地才是對的。
誰都不想吃虧啊。
TK莫可欣
TK莫可欣 樓主

不過我做了些功課,感覺地還是大於地上物,所以...還真不容易啊。

2024-09-23 19:25
siva01

只要土地符合建蔽率跟容積率。應該很好保存的。 因為100坪 才用到30坪而已。

2024-09-23 19:37
TK莫可欣 wrote:
各位專家你們好,情況...(恕刪)


沒辦法了吧
之前有開放一個期限給老房子申請保存登記

但是已經截止很久了
TK莫可欣
TK莫可欣 樓主

你好,那可能真的無解了,感謝您的解答唷。

2024-09-23 18:53
SmileStone

以前開放的時候,媒體還沒那麼發達,所以鄉下很多人不知道這消息,我也是後來發現時已經晚了,鄉下還是一堆建築物沒有保存登記

2024-09-23 21:06
TK莫可欣 wrote:
各位專家你們好,情況...(恕刪)


未登記房屋的所有權,並非依據誰來繳房屋稅等決定,而是依照誰是建屋出資者來定,如果無法舉證,這件房屋自然推論為當時長輩出資,之後,除非有確定證據(如遺囑),證明房屋產權歸屬一人,法律上仍然為一共同共有之產權,所以,這案中的乙要求一半產權是以法有據的.
TK莫可欣
TK莫可欣 樓主

你好,目前只有繼承財產部份,有顯示房屋是全部傳承給甲方,只是這點能否代替遺囑呢?

2024-09-23 22:07
lichujen

不能,依版主所述,甲父並非起造人,除非有證明甲父及其前手(若有的話),由起造人交付房屋全部產權,才能依序推定甲合法取得全部產權.

2024-09-23 22:24
lichujen wrote:

房屋登記需要基地所有人同意,乙是基地的共有人,可以不用理他?承教了


我有說不需要乙同意嗎?

地政會告訴原po 他該準備的資料

準備不出來

我害的嗎?





而乙想要房子

不鳥他就好等那天真上法院在談
TK莫可欣
TK莫可欣 樓主

沒事沒事,感謝黑羽熱心解答,莫傷和氣。

2024-09-23 22:09
lichujen wrote:
未登記房屋的所有權,並非依據誰來繳房屋稅等決定,而是依照誰是建屋出資者來定,如果無法舉證,這件房屋自然推論為當時長輩出資,之後,除非有確定證據(如遺囑),證明房屋產權歸屬一人,法律上仍然為一共同共有之產權,所以,這案中的乙要求一半產權是以法有據的


大大

你有沒有想過一種可能

就是甲和乙不是兄弟關係

可能在他父親那代土地就分割給他父親的兄弟了

而這一代

他是他父親的維一繼承人

當然,這只是有可能而已
TK莫可欣
TK莫可欣 樓主

你好,這點也是有可能,我有跟阿伯拿繼承的清單,土地1/2,房屋為1/1。

2024-09-23 22:16
TK莫可欣
TK莫可欣 樓主

所以有可能在阿伯的父親,就跟乙方長輩已經分開持有了。

2024-09-23 22:18
黑羽斷翼 wrote:
大大你有沒有想過一種...(恕刪)


這與兄弟與否並無關係,主要在甲乙二人取得土地產權時的狀態,若甲之先手已取得房屋的全部產權,經由繼承,甲自得主張擁有全部房屋,若無,則會有兩種狀況:
一為甲乙之先手,皆為法律上之房屋共有人,則甲乙經由繼承,仍然共有房屋.
二為乙取得土地產權並非繼承而來,則乙除非證明先手有連房屋持分一併移轉給伊,否則乙只有土地產權,對房屋則沒有持分.
lichujen wrote:
這與兄弟與否並無關係,主要在甲乙二人取得土地產權時的狀態,若甲之先手已取得房屋的全部產權,經由繼承,甲自得主張擁有全部房屋,若無,則會有兩種狀況:
一為甲乙之先手,皆為法律上之房屋共有人,則甲乙經由繼承,仍然共有房屋.
二為乙取得土地產權並非繼承而來,則乙除非證明先手有連房屋持分一併移轉給伊,否則乙只有土地產權,對房屋則沒有持分.


這需要舉證

如果雙方都舉不出來

其實很大的可能就是原PO繼承了

這點真上法院在來吵就好

沒上法院之前談這個都是空談
TK莫可欣 wrote:
未保存登記之早期建物如何能申請到建物權狀,煩請解說,謝謝。


請參
土地登記規則
第 79 條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一、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
二、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
三、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
四、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圖說未標示專有部分者,應另檢附區分所有權人依法約定為專有部分之文件。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二、門牌編釘證明。
三、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四、繳納水費憑證。
五、繳納電費憑證。
六、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七、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八、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前項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由登記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以為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
第三項之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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