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購買高雄一戶1500萬,登記在太太身上
2024年6月購買花蓮一戶1000萬,登記在我身上 我目前也孤身在花蓮工作
目前有考慮 是否把高雄房子賣掉 全家陪我來花蓮工作
想請問版友
1. 如果要符合房地合一稅自住優惠的6年400萬額度,
是否太太跟小孩應該繼續住在高雄的房子, 直到2025年8月後才能賣出?
2. 我們家的案例, 是否能符合房地合一稅的重購退稅? 小弟查重購退稅需在兩年內完成
那是否高雄的房子應該在2026年6月前賣出? 但是兩間房子是分別登記在夫妻身上
這樣也符合重購退稅嗎?
如果要站在盡量合法節稅的角度下 應該怎麼做?
是太太小孩繼續續住高雄一年? 或是乾脆放棄6年400萬的優惠 改用重購退稅的優惠?
Arias0602 wrote:
2019年8月購買高雄一戶1500萬,登記在太太身上
2024年6月購買花蓮一戶1000萬,登記在我身上 我目前也孤身在花蓮工作
目前有考慮 是否把高雄房子賣掉 全家陪我來花蓮工作
想請問版友
1. 如果要符合房地合一稅自住優惠的6年400萬額度,
是否太太跟小孩應該繼續住在高雄的房子, 直到2025年8月後才能賣出?
2. 我們家的案例, 是否能符合房地合一稅的重購退稅? 小弟查重購退稅需在兩年內完成
那是否高雄的房子應該在2026年6月前賣出? 但是兩間房子是分別登記在夫妻身上
這樣也符合重購退稅嗎?
如果要站在盡量合法節稅的角度下 應該怎麼做?
是太太小孩繼續續住高雄一年? 或是乾脆放棄6年400萬的優惠 改用重購退稅的優惠?
你有問和沒問差不多
跟本沒人知道你賣多少
旦簡單點看
房市合一可以買夫妻的名字
土增稅不行.買賣房的一定要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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