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阿公買地自建,住到現在6-70年
離開後辦繼承顯示
土地在名下、建物未登記(無權狀)
辦房屋登記需要房屋納稅證明
去申請結果房屋納稅人是別人
不能知道名字
房子不用繳稅,所以對方才不知道?
有辦法把納稅人改我們嗎?
或是如何證明房子是我們的
先謝謝大家幫忙
阿公有兄弟,我爸獨子
ntcbaaaa wrote:
不知道對方是誰
我可以告訴你
大多數你查出來的結果
如果真的不是你們家族的人
要就是起建人(就是建房子的起建人或營造商(也可能是當時的師傅)
要就是當年的水電(我沒有開玩笑..)
這二個的機會最大
旦比較大的可能是你的家族的其他人
你阿公外的其他人
那要怎麼找出當事人
法院
我真的不是開玩笑
把房屋所有權人當起訴人起訴
因為不知道..法院會請你去查..
你才能符合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第八項的規定
第33條: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問題是
不要開心
因為你連怎麼證明房子是自己的都不知道
這點幫不上你
畢竟你們有什麼沒人知道
旦你們可以找你們祖父輩的人出面證明(如果走光了.........)
所以你一定會很嗨
因為只要納稅義務人主張房子是他們的
而你們只是無償借住
你一定會很嗨....
PS:我個是建議你們花錢找個律師
去試著主張民法時效取得地上權
民法769條前後的法條你們自己去查一下就知道
題外一下房屋的稅籍證明
可以試試.比較不麻煩
用你阿公的子女(所有的子女的名義去查看看)
身分證全部拿出來去查看看
說不定你阿公在生之時
已經把房子過給他喜歡的小孩身上了
只是怕你們知道會吵而沒有提出來
MICHAELCUB81 wrote:
我看不懂:
“土地在名下”,是說土地在你阿公名下?
“建物未登記”,是說當初興建時,因種種原因(包括法令不允許的違建),所以沒有房屋所有權狀?
“因登記需要稅籍證明”,是說要申請房屋稅籍?
“申請結果納稅義務人是別人”,這納稅義務人是指什麼?
不見的百分百的對
旦大約的回一下
原PO指的如果是6-70年前的台灣
1.土地的原所有權人應該是他們已過世的祖父...
而他們是繼承人
2.6-70年前沒有法令..真的
當年只要有地有錢..你想怎麼建都隨你爽
因為建築法是民國65年實施
所以在實施前..你想怎麼建..法律都管不著=-=
3.就當時一堆房子沒有登記.主要是因為當時的法律常識不足
沒多少人會去想到要辦什麼保存登記..
4.先看第二點
因為當年是沒有建築法這東西
所以當時建的房子會直接合法化
可以直接辦理保存登記
問題是這要舉證
最簡單的證明就是房屋的稅籍證明
看那一年開始起算房屋稅
只要能證明是民國65年之前
房子會直接送你一張合法的所有權狀..
當然面積會以稅籍證明上的大小為準
5.一般的房屋稅單如果你看過
上面都會有一個納稅義務人
一般是指屋主
這邊說的納稅義務人指的就是房屋的稅籍證明上認定的房屋所有權人
ntcbaaaa wrote: 早期阿公買地自建,住到現在6-70年
離開後辦繼承顯示
土地在名下、建物未登記
因登記需要稅籍證明
申請結果納稅義務人是別人
不能知道名字
房子不用繳稅,所以對方才不知道?
有辦法把納稅義務人改我們嗎?
或是如何證明房子是我們的
先謝謝大家幫忙
(恕刪)
>>>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所有權人是起造人
也就是蓋房子的出資人
政府查核後,登記為納稅義務人
房子超過核定的使用年限
就不必再繳稅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
可以買賣,然後去稅捐處變更納稅義務人
所以如果可以找到起造人
或是如果起造人死亡,找他的繼承人
先辦理繼承手續,由起造人變更成繼承人
再辦移轉
證明房子你是你們的
要有建造的證明文件
既然已經有登記別人的名字
就不是你們的
其實土地和房子
如果現在是由你們佔有使用
就繼續用就好了
那一天想整修
把房子拆了,重建
重新申請建物所有權狀
就可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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