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底收到違建通知單,說是社區頂樓露臺有違建,被認定為新違章建築,
結果今天家人在租屋網上面看到違建的那間要出租,看起來該戶是把約定專用的露臺整個蓋好蓋滿變成多一房,
不過租屋網上也沒特別說多出來的一房是違建,目前只有社區所有權人才知道這件事,
蠻好奇如果有人租下去,如果過沒多久就被拆,是要怎麼處理??
zelretch wrote:
上個月底收到違建通知單,說是社區頂樓露臺有違建,被認定為新違章建築,
結果今天家人在租屋網上面看到違建的那間要出租,看起來該戶是把約定專用的露臺整個蓋好蓋滿變成多一房,
不過租屋網上也沒特別說多出來的一房是違建,目前只有社區所有權人才知道這件事,
蠻好奇如果有人租下去,如果過沒多久就被拆,是要怎麼處理??
如果真的發生承租期間被拆
那一般看合約內容而定
沒特別寫的話大多就是提前解約..房東賠一個月
至於房客的其他損失要求償..其實蠻難的
Trillionaire2020 wrote:
違建長期出租,其他住戶提告時,也許可以順便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大家可以分一些零用錢也不錯。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52543
只是個過程 wrote:
https://news...(恕刪)
露台「約定專用」也得徵求管委會同意

"|露台「約定專用」也得徵求管委會同意
相對於頂樓,露台空間也常被拿來改建、加裝遮雨棚或花架等,可事實上這種空間也屬於社區共用部分,通常民眾在買房時會簽署約定專用,拿給特定所有權人使用。但政理法律事務所律師李志正律師提醒,「約定專用」可不代表想怎樣就能怎樣,由於「約定專用」區塊所有權因屬於全體住戶,若想在露台加裝遮雨棚、花架等,務必得至徵求管委會同意。
此外,露台改建同樣也會影響到建築物載重,涉及2次施工相關法規,一經檢舉同樣只有被強制拆掉並復原的命運。戴雲發也指出,雖然根據法規規定,若管委會同意增建露台遮雨棚,且搭建面積與該戶雨遮合計若約在9坪以內,屬於拍照列管,毋需立即拆除,但還是建議還是依法先取得雜項執照,以免被認定為違建遭到立即拆除。
|通知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報拆最有效率
但假如好巧不巧,自己社區出現鄰居在頂樓或露台亂搞違建,大家第一時間當然就會想通知管委會,一般來說住戶任意加蓋,未經區權人會議通過,管委會應立即制止,若住戶不遵從,則管委會應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處理,要求住戶在1個月內回復原狀,且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但若不幸遇到管委會擺爛,律師李志正表示,有時遇到管委會主委就是二工違建屋主,徇私舞弊的話,可別傻傻想著等到下次招開區權人會議時,等主委被撤換掉時再處理,否則還有可能會陷入主委勢力太龐大,拉都拉不下來的窘境,應當在第一時間就拍照存證,並通知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報拆,這會是最快且最有效解決的方法,或是尋求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
Tip:
雖說頂樓加蓋是違建,但拆不拆差很大,以台北市為例,1963年前建造的屬於舊有違建,1964年~1994年間的則為既存違建,屬拍照列管緩拆建築;1995年以後就是新違建;必須「即報即拆」。舊有違建和既存違建雖屬緩拆,但若是危害到公共安全者的話,也會被優先拆除,假如民眾買中古屋,發現房子為頂樓加蓋、或是陽台外推等現象,要注意未來是有被拆除的可能性。"
依照這篇報導,露臺約定專用如果要裝設其他設施,都是需要管委會同意。原Po這案例也許可以:
1. 如O大說明的,拍照檢舉報拆。原Po的案例是新違建,新違建即報即拆,應該很快就可以拆了。
2. 如果露臺屋主未經管委會同意就亂蓋,管委會可以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處理,要求住戶在1個月內回復原狀,且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3. 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
4. 依照此篇報導邏輯,如果屋主未經管委會同意亂蓋房,且將違建房子出租,其他住戶道理上應該可以請求分錢。當然,我不是專業,詳情請諮詢專業律師。
房地慘真的很多眉角。學到就是賺到。
大安區萬華化。

























Trillionaire2020 wrote:
4. 依照此篇報導邏輯,如果屋主未經管委會同意亂蓋房,且將違建房子出租,其他住戶道理上應該可以請求分錢。當然,我不是專業,詳情請諮詢專業律師。
這句是你自己想的。
非法占用與違規使用或違建,根本就是兩件事,你混在一起講。
你那篇重頭到尾只有說,約定專用不得 "違規使用"。沒有說約定專用會侵害別人的權益,有收益要分無權使用的人。
非法占用: 是指沒有專用的權力,而去占用,侵害別人使用的權利。就算沒違規使用,沒違建,但造成別人損失,還是要賠人家。有收益,當然是不當得利,要分給其他有權利的人。
約定專用,無擁有權,本來就是分管協議規定好該怎麼使用,這誰不知道。無管委會同意,也不能改建。改建當然屬違建,被檢舉就是復原就是。這跟不當得利有啥關係 ? 跟其他沒使用權的人,有啥關係 ?
你要堅持,就趕快去找一篇,約定專用的,後來被法院判定有不當得利,獲利要分給無權使用的人。
omniyeh wrote:
這句是你自己想的。非...(恕刪)
房東未告知 租客租房後違建被拆 房客有權求償

"接連的出租公寓頂加大火造成死傷,違建公安問題再次浮上檯面。專家坦言,房東有權出租違建,租到違建的租屋族應注意自身權益,但若違建遭到拆除,其實房客有權向房東求償。
崔媽媽基金會表示,常接到民眾詢問「頂樓加蓋是違建吧」、「房東能出租這種房子嗎」,其實承租的雖是違建,租約仍是有效的,因為在自己擁有全部產權的「私有土地」上搭蓋違章建築,建造者即使未能辦理建物所有權的保存登記,在法律上並無「建物所有權」合法保障,不過,司法實務上,仍認為建造者擁有該建物事實上處分、管理的權能,例如可以買賣、使用、收益,當然也包括出租。
在建造者或違建買方擁有使用及出租的權利下,如果違建遭到拆除,房客權益該怎麼辦?崔媽媽基金會指出,房客是有權向房東請求賠償的。違建若因舉發,遭主管機關拆除,或經訴請法院拆除,在判決確定遭強制拆除時,房客因未能依約使用,依法可向房東要求損害賠償,例如提前終止租約的違約金、搬遷費用、已裝設的第四台及網路費等。相反地,在未有拆除公告前,房客不能以「擔心被拆除」為由,主張終止租約,否則算是房客違約。
當房東收到拆遷公告時,應立即告知房客,若房東刻意隱匿,造成房客損失,房客不僅可向房東求償,房東甚至可能涉嫌詐欺。專家提醒,由於大樓、公寓的頂樓平台是屬於全體住戶所有,頂樓違建不論新舊,只要其他住戶不同意讓原使用者繼續使用,即可依《民法》訴請排除侵害,要求拆除違建,承租的風險不小。
本案是頂樓違建,房東若未告知違建 ,租客租房後違建被拆,房客有權求償。
原Po的露臺違建,理應租客也可以求償,房東故意隱匿違建訊息,還可能涉及詐欺...........






感覺違建房東好可憐,當初多花錢弄一間違建,結果可能會被連續罰鍰、出租所得逃漏稅被罰、自己花錢拆違建、還要賠償租客損失、甚至可能扯上刑法..........
法律真的多懂一點比較好,免得花大錢繳智商稅。
大安區萬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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