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租的房子是四加五(頂加),四樓三月底因為不堪五樓滲水所以通知我要搬走,所以我也在三月底通知五樓請他四月底搬離,雖然五樓是頂加但我們仍有簽訂租約,其中有一條我直接勾選「得」隨時解除租約;但須在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四樓租客在四月11日就搬離,五樓則是在過兩天跳電時就打電話來指責我沒管理好並表示要依照租約日期才願意搬離,我平淡的回應我依照租約內容提前通知所以在四月底就會解約。
所以我會做以下幾件事情:
1、寄送存證信函至租約中他的戶籍地、親自送去租屋處(攝影存證)、並在通訊軟體中傳訊告知存證信函內容。
2、4/30的24:00一過便因租約解除無提供水電瓦斯的義務而直接斷供。
3、同上五月若對方不願返還屋子因無義務供其出入會直接更換門鎖。
4、若有遺留物品則傳訊限期取回,逾時予以丟棄。
雖然依照租約我完全合法,但我知道這樣做對方一定會提出告訴,所以各位前輩有什麼其他的意見可以提供麼?
抱歉我不是假帳號啦是因為昨晚超級想睡覺突然逛到01才登入10年以上沒登入的帳號,這裡從新向大家仔細報告:
1、依據內政部109年最新版租約第十三條 任意終止租約之規定: 本契約「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除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得提前終止租約外,租賃雙方☑得□不得任意終止租約。
依前項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
租期屆滿前,依第一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以上我是這樣勾選,不是自己玩文字遊戲,而是內政部真的這樣訂定。
2、因為五樓頂加的水電瓦斯是使用四樓的,整修時會關閉四樓水電瓦斯連帶五樓就無法使用,在四樓需要正常整修的狀態以及依照雙方簽訂的租約內容,當契約依約解除後、雙方之權利義務便以消失,故房東本來就不承擔提供水電瓦斯及進出門的義務,唯在實務上要更換門鎖時若出現租客不願返還房屋時,需通過法院判決確定後才能強制點交這點我知道也會照做。
4、法院判定後點交時房客遺留的物品就只能留置一定期間、法院拍賣或判定為廢棄物。
5、頂加就是違建沒有錯,但違反的法規是其他住戶可提告民法不當得利部分,但我五樓收的租金都有用在公共部分(清洗整棟水塔、更換加壓馬達、粉刷公寓內部樓梯間、安裝走到燈•••當個房東超慘是真的),所以所有的住戶都同意我出租。至於竊佔不動產罪就不多說了。
以上
atooooooo wrote:
我出租的房子是四加五(頂加),四樓三月底因為不堪五樓滲水所以通知我要搬走,所以我也在三月底通知五樓請他四月底搬離,雖然五樓是頂加但我們仍有簽訂租約,其中有一條我直接勾選「得」隨時解除租約;但須在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四樓租客在四月11日就搬離,五樓則是在過兩天跳電時就打電話來指責我沒管理好並表示要依照租約日期才願意搬離,我平淡的回應我依照租約內容提前通知所以在四月底就會解約。
所以我會做以下幾件事情:
1、寄送存證信函至租約中他的戶籍地、親自送去租屋處(攝影存證)、並在通訊軟體中傳訊告知存證信函內容。
2、4/30的24:00一過便因租約解除無提供水電瓦斯的義務而直接斷供。
3、同上五月若對方不願返還屋子因無義務供其出入會直接更換門鎖。
4、若有遺留物品則傳訊限期取回,逾時予以丟棄。
雖然依照租約我完全合法,但我知道這樣做對方一定會提出告訴,所以各位前輩有什麼其他的意見可以提供麼?
不想被告死
就不要做傻事
言盡於此
atooooooo wrote:
我出租的房子是四加五(頂加),四樓三月底因為不堪五樓滲水所以通知我要搬走,所以我也在三月底通知五樓請他四月底搬離,雖然五樓是頂加但我們仍有簽訂租約,其中有一條我直接勾選「得」隨時解除租約;但須在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四樓租客在四月11日就搬離,五樓則是在過兩天跳電時就打電話來指責我沒管理好並表示要依照租約日期才願意搬離,我平淡的回應我依照租約內容提前通知所以在四月底就會解約。
所以我會做以下幾件事情:
1、寄送存證信函至租約中他的戶籍地、親自送去租屋處(攝影存證)、並在通訊軟體中傳訊告知存證信函內容。
2、4/30的24:00一過便因租約解除無提供水電瓦斯的義務而直接斷供。
3、同上五月若對方不願返還屋子因無義務供其出入會直接更換門鎖。
4、若有遺留物品則傳訊限期取回,逾時予以丟棄。
雖然依照租約我完全合法,但我知道這樣做對方一定會提出告訴,所以各位前輩有什麼其他的意見可以提供麼?
玩遊戲文字
目前法院比較偏袒房客那一邊喔
不過 我傾向支持你提告
想看你會不會被法院打臉



atooooooo wrote:
我出租的房子是四加五(頂加),四樓三月底因為不堪五樓滲水所以通知我要搬走,所以我也在三月底通知五樓請他四月底搬離,雖然五樓是頂加但我們仍有簽訂租約,其中有一條我直接勾選「得」隨時解除租約;但須在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四樓租客在四月11日就搬離,五樓則是在過兩天跳電時就打電話來指責我沒管理好並表示要依照租約日期才願意搬離,我平淡的回應我依照租約內容提前通知所以在四月底就會解約。
五樓滲水到 4 樓不是房客的錯,一般是房東提供的房子先發生問題,除非房東能證明是房客不當使用。否則房東要先盡修繕責任。
合約是對等規定房東房客雙方權利義務責任的,房東想提前解約也是有條件的,這些都載明在合約中,不是房東可以任意為之。
房客任意提前解約,負的責任就是押金被沒收。同理,房東想提前解約,情問房東該負的責任,該給對方的賠償是什麼 ? 房東如果可以任意解約還無責任,那這種合約的日期是簽假的嗎 ?
存證信函只是證明通知對方要解約而已,其他的斷水斷電,限制別人出入都是不合法的,當心被別人告死。房客未搬離,房東入侵,還丟棄別人屋內的物品,到時房客宣稱丟了貴重物品告上去,房東會吃不了兜著走。
房客就算是租約到期不搬,樓主房東以上的處置都不合法,會被告到死,何況還是租期內任意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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