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繼承了家人的一間老屋.
屋齡有40年了,在鄉下,家人自己蓋的.
國稅局核定的價值,房屋約20萬, 土地約100萬.
搜尋後發現財產交易所得稅的計算有所謂的舊制:
出售土地的所得:免納所得稅.
出售房屋的所得:屬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所以如果出售後填寫房屋售價低於20萬,是不是就免繳所得稅?可以任由自己決定出售價格嗎?
iunknown wrote:
所以如果出售後填寫房屋售價低於20萬,是不是就免繳所得稅?可以任由自己決定出售價格嗎?
...(恕刪)
舊制其實有一個設算比例
一百十一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以你的房屋評定現值20萬為例子
假設你房子的鄉下地方不在上面的縣市
那應該就是最低的百分之八
然後就是20萬的百分之八 用這個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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