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關於預售屋的重購退稅問題

請教關於重購退稅法規的問題
假設
我2023年初下定了A預售屋,2027年交屋
2023年底又下定B預售屋,2026年交屋

我2026年B屋交屋之後設籍自住一年,
於2027年A屋交屋時將B屋賣出,
請問可以適用先賣(B屋)後買(A屋)做重購退稅嗎?

究竟重購退稅跟預售簽約的時間有沒有關係?
還是完全就只認交屋過戶與設籍等自住事實的時間?
2023-09-15 14:49 發佈
kopin0720 wrote:
請教關於重購退稅法規...(恕刪)

只認設籍登記日,和預售屋何時簽完全沒關係,直接把這項稅忽略就好,很難賺到的,當你有第三房時再想這個問題,但又會遇到有出租時反會追稅的問題
,預售屋的交屋時間只是"大約",要顧慮的是房地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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