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關於重購退稅法規的問題假設我2023年初下定了A預售屋,2027年交屋2023年底又下定B預售屋,2026年交屋我2026年B屋交屋之後設籍自住一年,於2027年A屋交屋時將B屋賣出,請問可以適用先賣(B屋)後買(A屋)做重購退稅嗎?究竟重購退稅跟預售簽約的時間有沒有關係?還是完全就只認交屋過戶與設籍等自住事實的時間?
kopin0720 wrote:請教關於重購退稅法規...(恕刪) 只認設籍登記日,和預售屋何時簽完全沒關係,直接把這項稅忽略就好,很難賺到的,當你有第三房時再想這個問題,但又會遇到有出租時反會追稅的問題,預售屋的交屋時間只是"大約",要顧慮的是房地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