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下,最近在某數字網上特別挑選了有屋主直租標籤的的案件,聯絡房東看房,來帶看房的是房東兒子,看完對價格和內部都挺滿意的便直接付了訂金,並得知簽約當天要再多付半個月的房仲費。
房東兒子自稱是仲介所以要收房仲費,我本身覺得非常不合理,但第一次碰到也不知道如何解決比較好,上網查了不少文章都沒看到相關討論。
想問下各位前輩,這情況是合理的嗎?如果我想租這間真的只能乖乖付這筆房仲費?如果不想還能退回訂金嗎?
房仲兒子有出示名片?房仲費有寫在合約內並開立收據?
1.此情況可向數字網站檢舉。
2.各縣市消保官反映(免費)。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受託辦理仲介不動產物件買賣,當委託人為營業人時,其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扣抵其銷項稅額,所以,委託之營業人會要求受託之仲介業者開立統一發票。
但在委託人是個人的情況下,則常未索取發票,若不動產仲介業者又未主動開立,致有漏開情形;或雖已開發票,但申報時卻短報或漏報;另有業者雖未短漏報銷售額,但為規避稅負以無實際交易或依稅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虛增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
該局說,不論是漏開發票或虛報進項稅額,一旦被查獲,除了將被追繳稅款外,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將被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情況嚴重的話,國稅局並得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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