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在今(6)日公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訂定的「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明訂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且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或消防安全檢修有不合格的情況者,經地方政府通知後,一律限期2年內需成立管理組織及完成報備,以強化國內公寓大廈安全維護管理機制。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2021年10月14日發生高雄城中城大樓大火事件,造成46死43傷,鑑於部分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卻未能成立管理組織進行共用部分修繕、管理與維護、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等工作。
早該管了
公寓大廈、連排透天都應列管
總要等到犧牲很多人命,才有人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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