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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來的房子,是否也適用民法425條之買賣不破租賃?

請教各位,以下案例是否屬於民法425條「買賣不破租賃」之第二項,新屋主可以馬上請此房客搬走?

原房東A先生逝世,其配偶B小姐於繼承此房子,完成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

此房先前已出租至今約六年,除了前一兩年房東A先生與房客雙方有簽立租賃合約,後面幾年就沒簽約,現已屬不定期租約(未經公證)。

現在新的房屋所有權人B小姐要收回房屋,不再出租,但此房客主張:B小姐既然繼承了此房屋,就應該遵照原先不定期租約,讓他繼續承租,不然B小姐就是違約。還說B小姐要收回此房屋出售不符合土地法100條如下,但這是針對原屋主A先生若要收回才適用吧? B小姐已經是所有權轉換後的新屋主,還受以下限制嗎?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1、以上房客是否有立場這麼做?
2、B小姐這樣有算違約?
3、新所有權人B小姐可以主張現在這份不定期租約對她無效,進而請房客離開嗎?
如以下法條 :
依照同法425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如果所簽訂的租約是不定期租賃契約,或是五年以上的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法院公證者,房客就不可以租賃契約訂約在前並以搬入居住為理由,而對抗新的房屋所有權人。

另外因原房東A先生逝世後,銀行帳戶已立即遭凍結,且目前已遭銷戶,所以此房客要求先從兩個月押金扣起,現在兩個月的房租已從押金扣完,新所有權人B小姐可否要求此房客補齊兩個月押金再行退租點交?避免房屋點交時有?損無從扣起修繕開銷?

以上再麻煩各位幫忙解答,萬分感謝!
2023-04-06 15:05 發佈
24254584 wrote:
依照同法425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如果所簽訂的租約是不定期租賃契約,或是五年以上的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法院公證者,房客就不可以租賃契約訂約在前並以搬入居住為理由,而對抗新的房屋所有權人。


依照同法425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如果所簽訂的租約是不定期租賃契約,或是五年以上的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法院公證者,房客就不可以租賃契約訂約在前並以搬入居住為理由,而對抗新的房屋所有權人。

你自己都查出法條了阿...

現在的問題是,你是不是遇到壞的房客不想租他了

不想租喔...目前看到最不違法的就是直接拆門阿

再不然就是要走其他檯面下的方法...

選擇是一種價值,它賦予我們控制自己生活方向的權力。
版主所提的狀況是因為繼承,並非買賣所生的所有權移轉。所以沒有買賣不破租賃的問題!!!民法425條相關規定在這裡一點關係也沒有,不要想太多。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所以配偶B必須承受A的義務,包含該不動產租賃契約的義務,既然已經變成不定期租賃契約,當然B就要受土地法第100條的限制,所以B是不能任意要求房客搬家的。
24254584 wrote:
請教各位,以下案例是否不受「買賣不破租賃」保障,新屋主可以馬上請此房客搬走?

原房東A先生逝世,其配偶B小姐於繼承此房子,完成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

此房先前已出租至今約六年,除了前一兩年房東A先生與房客雙方有簽立租賃合約,後面幾年就沒簽約,現已屬不定期租約(未經公證)。

現在新的房屋所有權人B小姐要收回房屋,不再出租,但此房客主張:B小姐既然繼承了此房屋,就應該遵照原先不定期租約,讓他繼續承租,不然B小姐就是違約。還說B小姐要收回此房屋出售不符合土地法100條如下,但這是針對原屋主A先生若要收回才適用吧? B小姐已經是所有權轉換後的新屋主,還受以下限制嗎?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以上房客是否有立場這麼做?B小姐這樣有算違約? 新所有權人B小姐可以主張這份不定期租約對她無效嗎? 如以下法條 :
依照同法425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如果所簽訂的租約是不定期租賃契約,或是五年以上的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法院公證者,房客就不可以租賃契約訂約在前並以搬入居住為理由,而對抗新的房屋所有權人。

另外因原房東A先生逝世後,銀行帳戶已立即遭凍結,且目前已遭銷戶,所以此房客要求先從兩個月押金扣起,現在兩個月的房租已從押金扣完,新所有權人B小姐可否要求此房客補齊兩個月押金再行退租點交?避免房屋點交時有?損無從扣起修繕開銷?

以上再麻煩各位幫忙解答,萬分感謝!

不要收取任何一塊錢的租金

直接送法院吧

租金等法院判完了在向對方追償就好

你現在收租..會造成租賃事實的成立

對你不見的有利

就這樣

剩下的找律師吧
鄭柏欽 wrote:
版主所提的狀況是因為...(恕刪)


感謝回覆討論,但我在網路上看到以下

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事實上其實是「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我們先來看看法條的規定內容,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條文的內容明明
寫著「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而不是「買賣」,所以不僅是買賣,若是「贈與」、「繼承」或「法院拍賣」而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第三人,原本的租賃契約及存在於原承租人與受讓的第三人之間。

這樣說起來繼承也算是在買賣不破租賃條例所規範,又因為此為不定期租約,B小姐不能不承認這不定期租約嗎? 有的律師說可以主張此不定期租約對B小姐無效;有的律師說的和你一樣,繼承不在此範圍內,不知何者才正確?
24254584 wrote:
感謝回覆討論,但我在網路上看到以下

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事實上其實是「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我們先來看看法條的規定內容,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條文的內容明明
寫著「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而不是「買賣」,所以不僅是買賣,若是「贈與」、「繼承」或「法院拍賣」而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第三人,原本的租賃契約及存在於原承租人與受讓的第三人之間。

這樣說起來繼承也算是在買賣不破租賃條例所規範,又因為此為不定期租約,B小姐不能不承認這不定期租約嗎? 有的律師說可以主張此不定期租約對B小姐無效;有的律師說的和你一樣,繼承不在此範圍內,不知何者才正確?


買賣不破租賃不適用在不定期性租約上

除非你自己把租約弄成了不定期性租約



更簡單講所有的不定期性租約都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第 425 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麻煩看完整個法條..他有第二項規定..你只看第一項是怎樣..當第二項不存在嗎?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不用問了啦,直接去找律師諮詢,該花的錢不能省
個人會建議私了
講明了就是要錢...
如果上法院雖然討回,但是後續的處置會更傷荷包
租客到時候被法院驅趕,那種報復心態是很恐怖的~
例如:排水管灌水泥、糞管丟衛生棉、化糞池倒貓砂...等
這些隨便一項要處理都要數十萬的費用
就算把這些惡劣行為告到法院,光舉證就難!!!怎麼證明是租客造成

"最終都是要花一筆錢處理何不用最平和的方式呢?"
24254584
24254584 樓主

感謝建議,能私了當然是最好了

2023-04-07 10:44
黑羽斷翼 wrote:
買賣不破租賃不適用在...(恕刪)


感謝回覆,我知道425條第二項阿,且我就是針對第二項在問

現在就是討論繼承人B小姐能否用425條第二項主張此不定期組約對他無效力,可以馬上收回房子,不再供此房客出租

目前狀況就是房客不願意搬,拿出土地法100條在講

有的律師說可以用425條第二項主張此不定期租約無效對B小姐無效,進而請房客搬離;有的律師又說必須符合土地法100條才能收回房子
24254584 wrote:
感謝回覆,我知道425條第二項阿,且我就是針對第二項在問

現在就是討論繼承人B小姐能否用425條第二項主張此不定期組約對他無效力,可以馬上收回房子,不再供此房客出租

目前狀況就是房客不願意搬,拿出土地法100條在講

有的律師說可以用425條第二項主張此不定期租約無效對B小姐無效,進而請房客搬離;有的律師又說必須符合土地法100條才能收回房子



所以4樓講的你沒看到嗎??

你想等對方自己良心發現嗎??

還是你想等對方直接也升天在來談嗎??

麻煩直接點

法院是你維一的選擇

畢竟對方不搬的情況下

你沒經過法院

都沒辦法強制他搬遷

你真當網友都是神

網友講他要搬..他就會搬





還有..那個律師說425條第二項必須符合土地法100條才能收回房子

麻煩把名字貼出來看看..這不是什麼網路玄學..

網路回文

是不是律師不重要

懂不懂法亂回也不重要

畢竟網路本來就充滿了不正確性的回應

旦打著律師的名義亂回就不一樣了

這已經不是無知不無知的問題了




http://rent.tmu.edu.tw/tw/news_content.php?id=39

https://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96
dajenwang

別鬧了~不收租金這招,是可以破解的,對方都搬法條了就表示有準備了,你還敢胡搞瞎搞是不想收回房子了.目前土地法100條是天條,房東遇到了只能說恭喜,學費是一定要繳的.目前能迴避的只有租賃專法.

2023-04-12 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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