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以下案例是否屬於民法425條「買賣不破租賃」之第二項,新屋主可以馬上請此房客搬走?
原房東A先生逝世,其配偶B小姐於繼承此房子,完成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
此房先前已出租至今約六年,除了前一兩年房東A先生與房客雙方有簽立租賃合約,後面幾年就沒簽約,現已屬不定期租約(未經公證)。
現在新的房屋所有權人B小姐要收回房屋,不再出租,但此房客主張:B小姐既然繼承了此房屋,就應該遵照原先不定期租約,讓他繼續承租,不然B小姐就是違約。還說B小姐要收回此房屋出售不符合土地法100條如下,但這是針對原屋主A先生若要收回才適用吧? B小姐已經是所有權轉換後的新屋主,還受以下限制嗎?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1、以上房客是否有立場這麼做?
2、B小姐這樣有算違約?
3、新所有權人B小姐可以主張現在這份不定期租約對她無效,進而請房客離開嗎?
如以下法條 :
依照同法425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如果所簽訂的租約是不定期租賃契約,或是五年以上的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法院公證者,房客就不可以租賃契約訂約在前並以搬入居住為理由,而對抗新的房屋所有權人。
另外因原房東A先生逝世後,銀行帳戶已立即遭凍結,且目前已遭銷戶,所以此房客要求先從兩個月押金扣起,現在兩個月的房租已從押金扣完,新所有權人B小姐可否要求此房客補齊兩個月押金再行退租點交?避免房屋點交時有?損無從扣起修繕開銷?
以上再麻煩各位幫忙解答,萬分感謝!
24254584 wrote:
依照同法425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如果所簽訂的租約是不定期租賃契約,或是五年以上的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法院公證者,房客就不可以租賃契約訂約在前並以搬入居住為理由,而對抗新的房屋所有權人。
依照同法425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如果所簽訂的租約是不定期租賃契約,或是五年以上的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法院公證者,房客就不可以租賃契約訂約在前並以搬入居住為理由,而對抗新的房屋所有權人。
你自己都查出法條了阿...
現在的問題是,你是不是遇到壞的房客不想租他了
不想租喔...目前看到最不違法的就是直接拆門阿
再不然就是要走其他檯面下的方法...



選擇是一種價值,它賦予我們控制自己生活方向的權力。
24254584 wrote:
請教各位,以下案例是否不受「買賣不破租賃」保障,新屋主可以馬上請此房客搬走?
原房東A先生逝世,其配偶B小姐於繼承此房子,完成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
此房先前已出租至今約六年,除了前一兩年房東A先生與房客雙方有簽立租賃合約,後面幾年就沒簽約,現已屬不定期租約(未經公證)。
現在新的房屋所有權人B小姐要收回房屋,不再出租,但此房客主張:B小姐既然繼承了此房屋,就應該遵照原先不定期租約,讓他繼續承租,不然B小姐就是違約。還說B小姐要收回此房屋出售不符合土地法100條如下,但這是針對原屋主A先生若要收回才適用吧? B小姐已經是所有權轉換後的新屋主,還受以下限制嗎?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以上房客是否有立場這麼做?B小姐這樣有算違約? 新所有權人B小姐可以主張這份不定期租約對她無效嗎? 如以下法條 :
依照同法425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如果所簽訂的租約是不定期租賃契約,或是五年以上的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法院公證者,房客就不可以租賃契約訂約在前並以搬入居住為理由,而對抗新的房屋所有權人。
另外因原房東A先生逝世後,銀行帳戶已立即遭凍結,且目前已遭銷戶,所以此房客要求先從兩個月押金扣起,現在兩個月的房租已從押金扣完,新所有權人B小姐可否要求此房客補齊兩個月押金再行退租點交?避免房屋點交時有?損無從扣起修繕開銷?
以上再麻煩各位幫忙解答,萬分感謝!
不要收取任何一塊錢的租金
直接送法院吧
租金等法院判完了在向對方追償就好
你現在收租..會造成租賃事實的成立
對你不見的有利
就這樣
剩下的找律師吧
鄭柏欽 wrote:
版主所提的狀況是因為...(恕刪)
感謝回覆討論,但我在網路上看到以下
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事實上其實是「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我們先來看看法條的規定內容,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條文的內容明明
寫著「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而不是「買賣」,所以不僅是買賣,若是「贈與」、「繼承」或「法院拍賣」而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第三人,原本的租賃契約及存在於原承租人與受讓的第三人之間。
這樣說起來繼承也算是在買賣不破租賃條例所規範,又因為此為不定期租約,B小姐不能不承認這不定期租約嗎? 有的律師說可以主張此不定期租約對B小姐無效;有的律師說的和你一樣,繼承不在此範圍內,不知何者才正確?
24254584 wrote:
感謝回覆討論,但我在網路上看到以下
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事實上其實是「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我們先來看看法條的規定內容,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條文的內容明明
寫著「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而不是「買賣」,所以不僅是買賣,若是「贈與」、「繼承」或「法院拍賣」而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第三人,原本的租賃契約及存在於原承租人與受讓的第三人之間。
這樣說起來繼承也算是在買賣不破租賃條例所規範,又因為此為不定期租約,B小姐不能不承認這不定期租約嗎? 有的律師說可以主張此不定期租約對B小姐無效;有的律師說的和你一樣,繼承不在此範圍內,不知何者才正確?
買賣不破租賃不適用在不定期性租約上
除非你自己把租約弄成了不定期性租約
更簡單講所有的不定期性租約都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第 425 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麻煩看完整個法條..他有第二項規定..你只看第一項是怎樣..當第二項不存在嗎?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24254584 wrote:
感謝回覆,我知道425條第二項阿,且我就是針對第二項在問
現在就是討論繼承人B小姐能否用425條第二項主張此不定期組約對他無效力,可以馬上收回房子,不再供此房客出租
目前狀況就是房客不願意搬,拿出土地法100條在講
有的律師說可以用425條第二項主張此不定期租約無效對B小姐無效,進而請房客搬離;有的律師又說必須符合土地法100條才能收回房子
所以4樓講的你沒看到嗎??
你想等對方自己良心發現嗎??
還是你想等對方直接也升天在來談嗎??
麻煩直接點
法院是你維一的選擇
畢竟對方不搬的情況下
你沒經過法院
都沒辦法強制他搬遷
你真當網友都是神
網友講他要搬..他就會搬
還有..那個律師說425條第二項必須符合土地法100條才能收回房子
麻煩把名字貼出來看看..這不是什麼網路玄學..
網路回文
是不是律師不重要
懂不懂法亂回也不重要
畢竟網路本來就充滿了不正確性的回應
旦打著律師的名義亂回就不一樣了
這已經不是無知不無知的問題了
http://rent.tmu.edu.tw/tw/news_content.php?id=39
https://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96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