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小弟有個<屏東縣畸零地使用規則>的問題想請教~
在法條中,第八條,第一點,
"一、臨接地為道路、水溝、軍事設施或公共設施用地。"
是指: 這塊畸零地,若是只有1-2坪,但只要緊鄰道路,就認定可以建造嗎???? 而不需跟隔壁土地取得補足
所需的寬度,深度,及最小面積,是否這樣的解讀正確??
第八條
面積狹小之基地非經補足所缺寬度、深度,地界曲折之基地非經整理,均
不得建築。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臨接地為道路、水溝、軍事設施或公共設施用地。
二、寬度符合第三條最小寬度且深度部分臨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者,其基
地最小深度扣除騎樓地或退縮地後,未小於六公尺。
三、深度符合第三條最小深度且寬度部分臨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者,其基
地最小寬度扣除騎樓地或退縮地後,未小於二公尺。
四、臨接土地業已領得建造執照並已完成地上一樓頂版勘驗或為合法房屋
。
五、因地形上之障礙無法合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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