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塊土地1000坪,ABC三人共有A持有80%,800坪B持有10%,100坪C持有10%,100坪A找了買家,用土地法34條之1要以一坪十萬賣土地,B有資金6000萬,C有資金4000萬,請問一下,BC二人可以合併行使優先購買權??3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