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簽我的名字 並秉持損益全數均分的立場簽了共同契約
之後打算帶去法院公證以示效力
付款方式都已安排妥當
惟對於日後賣屋的方式一直不是很理解
目前計算想法如下
假設房子我們總價買1550萬 打算貸款7成1085萬20年 利率算2% 總利息約230萬
等於買房總成本為1550萬+230萬=1780萬

這樣的話
假設5年後 為方便討論先不考慮房屋增值以及各種繳稅的情況
家妹打算將房屋買過去自住
假設雙方共繳了800萬(各400萬)
家妹以 1780萬-我已付的400萬=1380萬 購買
將這1380萬再重新貸款 =>貸款利息296萬
總成本就變成了她付的400萬+1380萬+296萬 = 2076萬
買過去呢?
據小弟所知,房屋買賣時,我手上的房貸也要繳清給銀行,
並不是沒繳完就代表不用還,
但小弟目前覺得這種算法很奇怪
在沒有任何增值的情形下 只是一買一賣
為了不要因利息賠錢 房子的價格就貴上三百多萬
感覺滿沒道理的 這不就是間接炒高房價嗎?
但如果日後不算利息 直接賣回給她的話 變成我要自行吸收?
請教版上大大一般這樣的情況下,交易流程是怎麼做呢?
真的是這樣計算嗎?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