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辦理遺產稅
想請問01的大大 國稅局是否有權可以把死亡者2年內的現金提款全都列入遺產稅裡嗎?
而且所提的現金並沒有入到其它家人的帳戶裡,
國稅局的權力真的有這麼大嗎?它說什麼就是什麼……
第 11 條
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或贈與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併應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之簽證;其無使領館者,應取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之簽證,自其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第十五條之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想逃?卻不懂法?錢轉給誰啦??
JIN DER LAND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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