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
有限制設籍要多久嗎?
還是不需要設籍,
隨時能享有這個優惠?
謝謝分享!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saving-manual/local/land-value-increment-tax/VGE8YNL
1.重購退稅列卡管制,重購土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追繳原退還稅款。
註: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他人(含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戶籍遷出等情形。
2.重購退稅符合要件,沒有申請次數限制。
3.出售時沒有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也可申請重購退稅。
4.2年間出售與重購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要件,可併計申請重購退稅。
5.重購退稅請求權時效為10年。
註:102年5月22日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修正前,重購退稅請求權時效為5年。於102年5月23日(含該日)以前請求權時效已屆滿5年者,時效消滅;102年5月23日(含該日) 以前請求權時效尚未屆滿5年者,時效延長至10年。
erichuang801 wrote:
1.重購退稅列卡管制,重購土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追繳原退還稅款。
註: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他人(含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戶籍遷出等情形。
2.重購退稅符合要件,沒有申請次數限制。
3.出售時沒有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也可申請重購退稅。
4.2年間出售與重購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要件,可併計申請重購退稅。
5.重購退稅請求權時效為10年。
註:102年5月22日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修正前,重購退稅請求權時效為5年。於102年5月23日(含該日)以前請求權時效已屆滿5年者,時效消滅;102年5月23日(含該日) 以前請求權時效尚未屆滿5年者,時效延長至10年。
謝謝,
很有幫助,感謝前輩幫忙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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