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可以解約?

各位好!
小弟第一次在此發文,請多包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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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本身是房屋仲介公司的業務人員,最近幫買方找找到一個位於5樓的物件,也順利成交。

但是簽約之後隔天,買方說他感覺到身體不適,所以去問附近鄰居,是否本建築有發生過什麼事情,
後來有鄰居跟他說,15年前在3樓的樓梯間,有發生過兇殺案。因此,買方大怒,並要求解約。

也因為我是買方的服務人員,我也在這段期間內,想辦法去確定這件事情的真假,以及來龍去脈。
我跑了警局、里長家,也上了凶宅網去求證,但是都沒有確切的證據指出這件事情發生的確實性,

而我也向屋主求證事情的始末,他告訴我說確實有,但是時間很久了,是15年前的事情沒錯,
死亡的是住在他隔壁第二間的女生,是死在3樓樓梯間。

屋主表示,因為時間久遠,這10幾年來,並沒有再發生過什麼怪事,如果不是我們問到,他早就忘了這件事。
而且,命案並不是發生在他家,他的房子也確實不是凶宅,當初在簽房屋現況說明書的時候,也是據實以報,
並沒有要隱瞞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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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此案件已經無條件解約,但是我心裡卻很納悶,這樣的事情,構成凶宅的要件,或是構成解約的要件嗎?

1.兇殺案並非發生在此標的物內

2.時間已經是15年前

3.屋主再簽委託的時候,有必要一定要提出此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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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高手開示,辛苦各位。
2008-06-13 1:16 發佈
非本標的物件,非關告知之義務!
如為簽約後除物件本身之因素!
依法程序!
我覺得這不構成解約的理由.

但是不能否認有些人"感應"特別強.
我媽媽就是一例, 好加在我不是, 一點也不想看到那些東西...
甚至有朋友買屋後全家生病, 他就立刻賣屋.
所以也不能勉強買方吧!
1.兇殺案並非發生在此標的物內

A:所以以法律認定標的物並非"凶宅"

2.時間已經是15年前

A:這跟幾年沒關係

3.屋主再簽委託的時候,有必要一定要提出此點嗎?

A:基本上不需要,但於人情上有提出是最好..

PS:其實如果賣方不願解約的話,以法律來說..買方提出的"凶宅"是不成立的..

難道公設出果事情,整棟大樓都是兇宅嗎?...

這跟以前的一個問題一樣...10樓的人跳樓死在2樓的露台上,那哪一間是兇宅..= ="
http://kevin000837.spaces.live.com/
感謝各位的回答,那天來解約,是原本約定用印的時間,
因為買方堅持要解約,所以就在那天讓買賣雙方見面談。

屋主其實並不想為難買方,他也說了,買賣不成仁義在,只是他很在意這幾天買方發出的存證信函,
上面很直接的寫下這間房屋是凶宅的字眼,讓他非常不能接受。

他要我們很清楚的告訴買方他的立場跟想法,他要讓對方知道,他並沒有錯,房子也不是凶宅,
今天他願意解約,是因為體諒對方的狀況,而不是理虧。

但反觀買方到場卻像是拿著機關槍對著屋主一樣,一字一句都是對著屋主罵,說他不老實,說他不厚道...
進來就帶了兩個看起來絕非善類的幫手,嚼著檳榔,流氓的樣子。
買方說,他律師也找了,消保官也準備好了,甚至連中國時報的記者,他都找了ˊˋ
他又說,今天事情沒有解決,明天就等著他們大肆宣揚...

整個無言以對。

雖然我也不干示弱的將屋主的想法以及我們的想法都大聲且明確的告訴他們,也解約了,
但是...就是整個覺得很不爽。


我不擔心會有訴訟的問題,畢竟我真的認為,一切都沒錯。
但是,提到媒體,現在的媒體威力可怕到了一個不合理的地步,真的隨隨便便的報出來,
我相信又會有一堆人等著看好戲,那我想,我們這間店的生意也都不用做了。不是嗎?

總之就是一整個很無奈。

抱歉發了牢騷,還是謝謝大家的回答,感謝。
醒醒吧!孩子~ wrote:
1.兇殺案並非發生在此標的物內

A:所以以法律認定標的物並非"凶宅"


但是之前看論壇  有個買主後來發現他買的房子'隔壁'是凶宅
是隔壁 不是在樓梯間也不是在公設
但買主從家裡窗戶可以看到隔壁凶宅的客廳
所以法院判定賣方隱瞞事實 無條件解約
我們公司只要同棟建物發生"非自然身故" 一律要登載於不動產說明書!!並附上當時的簡報!!

屋主其實再道義上應該告知,因為 買方總會知道 除非 他買來出租!!

基本上這間不應該解約,真的弄起來,屋主還有機會沒收已付價款!!

只是也許屋主贏了 你們公司也臭了!!

所以 這就是透過"仲介"成交的好處!!別省那一趴!!出事了 代價比一趴更來的多!!
A33不錯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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