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甲方:土地分割訴訟原告,主張分割農地。
乙方:土地分割訴訟被告。
丙方:購買甲方持有農地的所有權。
過程:
1. 甲方提出分割共有物民事訴訟,主張分割農地1/2持份,自行畫出土地方正的部分,要求法院按照此方案分割。
2. 經過法院調解後,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方案分割,可讓另1/2農地持份緊鄰另一塊自有土地,並有一段灌溉溝渠可引水從事耕作。
3. 法院發出正式和解筆錄後,因故未在地政完成分割程序,事後去地政查詢是遭到駁回,可能是程序有缺。
4. 甲方後來在未通知乙方情況下(與34-1規定不符),將所有權賣給丙方,並已經在地政完成過戶,查地籍謄本得知。
5. 丙方主張原甲乙雙方的和解無效,要另行主張分割範圍,暗示要將整段灌溉溝渠佔為己有,逼迫乙方同意其主張。
問題:
1. 在以上情況下,乙方是否仍可主張該農地應按照原本甲乙雙方和解方式分割?意即該和解效力即使甲方出售所有權有效?
2. 若問題1的和解仍有效,乙方可否拿和解判決與相關文件,自行去地政完成分割土地程序即可(可能會有相關罰鍰)。
3. 如果所有權轉售後,原本和解效力失效,那就是回到原點要重新調解或進行訴訟了吧。
補個圖片:

棕色:面積約為4200平方米,原甲、乙共同持有農地,甲方原本要分割並單獨持有A地,B地則分給為乙方,雙方各為一半。
綠色:C地為應該是丙方持有農地。
藍色:D地為乙方持有農地,有1/2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