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蟑螂為什麼不能有專法處理,常看到很多很離譜的新聞,根本無法無天,內政部定型化契約為何不能加上一條,只要租客欠房租超過3個月,房東可以自行開門,將房客所有的東西當廢棄物處理?同時更換門鎖,取回房屋的所有權?對租客的過度保護,導致很多真真的弱勢族群租不到房子,大家怕房子租給蟑螂!
guodon90 wrote:公證只保障債權(恕刪) 公證法第 13 條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裏頭的規範也包含物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