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分)請問如何知道我16年前買的平面停車位,是法定車位?增設停車場?獎勵停車場?
                                    
            法定停車位
依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應為共用部分,如其屬80年9月18日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釋前請領建造執照建築完成,依使用執照記載或由當事人合意認非屬共用性質並領有門牌號地下室證明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故法定停車位以民國80年9月18日為界,其登記方式可區分如下:
一、民國80年9月18日以前:
可能以「主建物」方式登記。各停車位所有人則共有該主建物,因屬於主建物,故有獨立所有權狀,可以賣給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
可能以「共用部分」方式登記。各停車位所有人則共有該共用部分,雖取得所有權,因屬於共用部分,故無所有權狀,無法賣給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只能賣給區分所有權人。
二、民國80年9月18日以後:
民國80年9月18日後新申請建造執照者,其法定停車空間均須以「共用部分」方式辦理登記,產權由全體住戶所共有(大公)或經由合議由部分住戶共有(小公)。由無法取得獨立權狀,故僅能賣給該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自行增設停車位或獎勵增設停車位
一、以「主建物」方式登記
若與法定停車位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室所在地址證明,則可以主建物方式辦理登記,故有所有權狀,可以賣給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
二、以「共用部分」方式登記
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同一層,構造上及使用上無法區隔,因法定停車空間須以共用部分方式辦理登記,故此種自行增設停車位或獎勵增設停車位亦必須以共用部分方式辦理登記,雖取得所有權,無所有權狀,無法賣給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只能賣給區分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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