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已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合約,給仲介公司出售我承購的預售屋,新制的房地合一稅2.0預售屋是以簽約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不過建商是以建案進度大樓頂板完成時間(大約再1~2年)才可做換約(真正的權利讓渡),我(賣方)才履行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合約書的權利移轉,才可至履約保證專戶提領價金,若申報房地合一稅是以與仲介公司簽訂買賣合約的簽約日起三十日內申報,假使從現在與仲介公司簽訂買賣合約到未來1~2年後與建商換約期間內,與仲介公司簽訂買賣合約出現問題而無法履行換約完成預售屋買賣合約書的權利讓渡,已繳納的稅金該如何申報退稅,以及未來完成換約所與建設公司產生的換約手續費需如何列舉免稅額,且該如何申報退稅。
已致電地方國稅局以及北區國稅局,兩邊說法不一致,北區國稅局的意思是以跟建商換約成認可這筆買賣,地方國稅局說就以簽約日,但感覺沒辦法很正確回覆從現在起到未來換約這中間時間內,假如沒辦法履約,所繳出去的稅該如何退稅。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