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規定,對於傳染病病人、接受隔離治療、居家或集中檢疫者的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第12條同時規定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居住或給予不公平待遇。在疫情期間,居家隔離或檢疫為防範疫情擴散的最基本要務,房東應以同理心,共體時艱協助保障房客租屋居住權益,並避免因搬遷而造成防疫破口。
房東不得以染疫為由,拒絕租屋居住
大家有什麼看法?
對於傳染病病人、接受隔離治療、居家或集中檢疫者的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是沒錯,
承租人有支付租金,本來就有使用租賃物的權利,哪有可能拒絕承租人居住?
若承租人積欠租金,就算是傳染病病人、接受隔離治療、居家或集中檢疫者,難道不能催告後終止租賃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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