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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東在契約註明不得申報戶口

各位好,去年因為急著找房子在找到不錯的物件之後馬上就入住了

後來朋友叮嚀覺得房租過高、房子結構有問題等等,因為是自己簽了約也就自己簽了約也就自己認

但朋友發現到房東有註明"不可以申報戶口",後來才知道房東是二房東

低價承租之後裝修再轉租給二房客(多房分租,每房契約分別簽屬)。

這邊想請問的是,我查到房東違法契約違法消費者保護法56-1,也懷疑房東是不是從中獲取了房客該有的補助跟逃稅

但在我已經簽了契約書等同認同此份違法契約的狀況下,檢舉房東違法還成立嗎?
2021-06-04 21:49 發佈
(我查到房東違法契約違法消費者保護法56-1) 去跟法院告知你的情況 (免費諮詢)
(也懷疑房東是不是從中獲取了房客該有的補助跟逃稅) (順便跟法院舉證或控訴)


如果他違規 那你檢舉他 天經地義

如果你簽了 他依約告你 也是天經地義

不過 假如他違規在先 已經觸犯你的權利 那你簽的就是不平等條約

他告你的部分 就會被判不成立 你也自然可以不用照合約


不過每件事情都會有不過 先去法院問比較好

順便跟諮詢人員表示 可不可以請房東 或二房東 退款

以免到頭來 沒有地方住 還違約



多房分租 要看有沒有違反消防法規
如果違規 可以檢舉 自然破罐破摔 退還你房租的可能性更大

因為是影響你生命安全
一般結構有問題 我是勸你盡早搬離 用這個跟二房東洽談(同你簽定契約的那人)
表示你覺得這樣不安全 他必須改善 不然就只這租一個月 你不能算我違約

然後跟他寫一張 雙方放棄任何追溯法律責任以及求償的同意書

並在原本租賃合約書上讓他寫上 繳清作廢 及 簽名蓋章

影印一式兩份 雙方各執一份


他覺得有問題 你把這篇給他看 是我建議你的
我也建議他這樣做
H.S.Td wrote:
各位好,去年因為急著找房子在找到不錯的物件之後馬上就入住了

後來朋友叮嚀覺得房租過高、房子結構有問題等等,因為是自己簽了約也就自己簽了約也就自己認

但朋友發現到房東有註明"不可以申報戶口",後來才知道房東是二房東

低價承租之後裝修再轉租給二房客(多房分租,每房契約分別簽屬)。

這邊想請問的是,我查到房東違法契約違法消費者保護法56-1,也懷疑房東是不是從中獲取了房客該有的補助跟逃稅

但在我已經簽了契約書等同認同此份違法契約的狀況下,檢舉房東違法還成立嗎?


你想檢舉什麼??

不可申報戶口嗎??

先不談合法性..因為這件事依法依理來說應該是不合法

問題是...你有沒有權力去作這件事

因為你不是房屋的承租人

你一定會想..我明明就租屋了..為什麼不是承租人...


依法而言..只有你房東對大房東是承租者的身份..你的房東是承租人..

法律上要求..你的大房東是不可限制他的房客移入戶籍的

所以你的房東有權利去移他的戶籍進入房屋..

只有你的房東有需要..要移入戶籍需要他去辦理






問題來了...你什麼身份??

因為和你簽約的人並不是屋主

所以..對屋主而言..你跟本不是他的房客..

所以你的大房東..也就是屋主沒責任去負擔你們想移入戶籍的要求

講白了...你最多就一個居住者的身份..一個付錢確又不是房客身份的居住者

而你的房東也在簽約時明定你們不能移入戶籍

你也同意才簽名...

這條要求是被限制的沒錯..旦這是指房客和屋主間的問題

並不一定能延伸到二房東和你們身上



在講白一點

就算你的房東願意讓你報戶籍

你一樣連最基本的租賃契約都拿不出來

因為你的租約上簽的並不是屋主的名字

你當隨便拿個不是屋主簽名的租約去..就有人敢幫你辦理嗎??
多多空空 wrote:
(我查到房東違法契約違法消費者保護法56-1) 去跟法院告知你的情況 (免費諮詢)
(也懷疑房東是不是從中獲取了房客該有的補助跟逃稅) (順便跟法院舉證或控訴)


如果他違規 那你檢舉他 天經地義

如果你簽了 他依約告你 也是天經地義

不過 假如他違規在先 已經觸犯你的權利 那你簽的就是不平等條約

他告你的部分 就會被判不成立 你也自然可以不用照合約


不過每件事情都會有不過 先去法院問比較好

順便跟諮詢人員表示 可不可以請房東 或二房東 退款

以免到頭來 沒有地方住 還違約



多房分租 要看有沒有違反消防法規
如果違規 可以檢舉 自然破罐破摔 退還你房租的可能性更大

因為是影響你生命安全
一般結構有問題 我是勸你盡早搬離 用這個跟二房東洽談(同你簽定契約的那人)
表示你覺得這樣不安全 他必須改善 不然就只這租一個月 你不能算我違約

然後跟他寫一張 雙方放棄任何追溯法律責任以及求償的同意書

並在原本租賃合約書上讓他寫上 繳清作廢 及 簽名蓋章

影印一式兩份 雙方各執一份


他覺得有問題 你把這篇給他看 是我建議你的
我也建議他這樣做


消費者保護法這整個法律有一個先決的條件

你的房東要是企業經營者

消費者保護法並不適用在一般人對一般人的身份上使用


而補助是對人的..房客沒申請..房東應該是無權去代申請的

最多就一個沒報租賃所得稅的問題
出租人肯定是沒報稅

二房東才寫這條不可入戶

因為二房東也是要申報所得稅

法律上你只是使用房屋一部分

二房東跟你簽租賃契約也是適用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原則上你是可以入戶籍,因為在法律上你也有使用房屋一部分的使用權

除非出租人在一開始跟二房東簽訂不可轉租

是二房東先違法你才不可入戶籍

問題是你入戶籍肯定會讓出租人跟二房東難看

因為估計這兩位都沒報稅= =
一鴛一 wrote:
出租人肯定是沒報稅

二房東才寫這條不可入戶

因為二房東也是要申報所得稅

法律上你只是使用房屋一部分

二房東跟你簽租賃契約也是適用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原則上你是可以入戶籍,因為在法律上你也有使用房屋一部分的使用權

除非出租人在一開始跟二房東簽訂不可轉租

是二房東先違法你才不可入戶籍

問題是你入戶籍肯定會讓出租人跟二房東難看

因為估計這兩位都沒報稅= =


使用房屋和入戶籍是二件事

光要入戶籍的合法租屋文件

原PO就不可能拿的出來了

因為他的租約並不是屋主本人或屋主同意的代理人所簽的
黑羽斷翼 wrote:
使用房屋和入戶籍是二(恕刪)


你說的對

但無法拿出出租人租賃契約跟不能入戶籍是兩回事

請戶政專員或警佐查核居住事實也可以

但勢必會難看而已
光一句,房東有權決定要不要租
一鴛一 wrote:
你說的對

但無法拿出出租人租賃契約跟不能入戶籍是兩回事

請戶政專員或警佐查核居住事實也可以

但勢必會難看而已


居住事實依法是可以

想用居住事實來證明並遷入戶籍

我記的最少要有其中之一的文件在加居住事實

1.房屋稅單<---原PO不可能有

2.房屋所有權狀<---原PO不可能有

3.未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原PO不可能有

4.免稅證明<---原PO不可能有

原PO這幾件都不可以拿的出來

旦有一件他有機會拿出來

水電費帳單...6個月內的...旦原PO應該也沒有...

因為帳單是二房東在付的

不過如果沒辦法要證明你的合法居住權有人敢幫你辦理嗎??

因為請戶政專員或警佐查核居住事實的前題是租屋居住者

所以最少拿份租約出來吧

旦原PO拿不出租約

他拿出的租約並不能證明任何東西

因為和他簽約的人並非屋主或屋主同意的代理人





這就像游民佔用了一間空屋

那..因為他向戶政專員或警佐申請查核居住事實

他就能合法不需要任何其他證明文件的情況下的遷入戶籍嗎?

就現實而言

他是居住在該屋之中

旦他沒有任何的合法居住權

因為他是佔用

難道就因為他是居住在該屋中

屋主同不同意難道就不需要考量了嗎??

他就能隨意的自己作主決定是否要把戶籍遷入嗎?



或是換一個說法

你去朋友家借住

有合法的居住事實

和合法的居住權利

因為你借住在那

你就能私下不需要朋友同意

就因為一個向戶政專員或警佐申請查核居住事實

就讓他在屋主不知情的情況下

也不需要任何證明你合法居住證明的文件下

直接把戶籍遷入該屋??
黑羽斷翼 wrote:
居住事實依法是可以想(恕刪)


你講的擇一是指「居住證明文件」

原PO不是有二房東租賃契約

該租賃若得出租人租賃契約同意轉租

為何無法證明居住使用權事實?

戶籍法沒有規定租賃事項

以原PO狀況只要有
1. 國民身份證
2. 遷出地戶口名簿
3. 居住證明文件(跟二房東打的契約)
4. 屋主同意書或通知屋主(跟屋主通知)
5. 查居住之事實(戶政專員或警佐)

這五樣就可以辦理

原PO走一次流程不就知道行不行

但是在實務上定會跟房東產生糾紛

以原PO來說可能會遇到退租或加租給二房東等等

所以建議還是要有屋主同意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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