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賣的房子 稅單是12月的 報綜所稅....

是繼承得來的房子
鄉下地方
但是三人持分

民國55年的房子
107年繼承所得1/3持分
於110年一月辦理過戶
但稅單是109年的

經查
不需繳房地合一稅 對吧....
我們只需繳5月的綜所稅

代書有跟我們說報5月的稅
有張稅單
代書說填上面的金額
但它上面的金額是共有的嗎
還是把它除以3

有人聽的懂嗎
可以幫忙告訴我該怎麼報稅嗎....
2021-04-14 16:51 發佈
wickwillie wrote:
是繼承得來的房子鄉下...(恕刪)

再問一次你的代書 應該比問網友好吧?
若原來被繼承人取得房屋時點在104年12月31日的話,是適用舊制沒錯,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之次年5月底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計算方式是依109年房屋評定現值乘上財政部頒訂標準比率,再乘上您的持分,得到的金額即為財產交易所得,至於比率多少各縣市都不一樣,建議您,直接詢問您的轄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服務區承辦員。
JH59 wrote:
計算方式是依房屋評定現值乘上財政部頒訂標準比率


看了一下稅單
怎麼有移轉價格、契稅標準價格、核定契價
是要看那個數字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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