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實價登錄時,
發現一個奇特現象。
某房子在104年12月用1870萬的價格成交,
但到了105年4月,
另一筆無論是土地坪數、房子室內坪數及附屬建物坪數等條件完全相同,
又在同一地段的房子(其實應該就是同一間房子了),
那間房子卻用1750萬元成交(這筆跟聽到的買方成交價相符)。
想請問,
先在前幾個月做一個1870萬元的實價登錄,
然後在幾個月後用較低的價格真實賣出,
這是有什麼好處嗎?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