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是一個真實案例,
高達68%的住戶無法分配房子,只能拿錢走人,被迫離開居住已久的老家,
以上所述情況都是合法的,到底是哪一條奇怪法律呢?
都更條例第52條:
「...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無法分配者,得以現金補償之。...」
各縣市所定之最小分配面積:
「主建物46平方公尺(約14坪),加上陽台公設大概是21坪。」
也就是說,只要你能分配到的房子小於21坪,就不能參與分配,只能拿錢走人,
這樣的法令原是立意良善,怕你新家太小不好住,但是卻變成把原住戶掃地出門的奇怪法令。
不過這是有例外的,
如果你跟建商簽合建契約,就不用遵守這條法規;
如果你堅持不簽合建契約,就要遵守這條法規。
(註:跟建商簽約=走協議合建;堅持不簽約=走權利變換)
因此這也成為建商勸誘住戶簽約的手法之一,
面對都更時,簽與不簽都有不同的陷阱,別以為一定能分到房子,宜小心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