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在去年 1月的時候 請仲介去帶看一間房子
有留下我個人資料而已 其他都沒有
同月份 就婉拒了
後來 我在7月時 去找屋主 找了其他仲介
談了價格 後成交
簽約是在8月多 我看網路上都是說三個月後就可以? 簽約期?
問題來了
1、仲介打來說 我要付仲介費 因為他帶看過。而且在屋主 跟他們仲介的合約 結束期間兩個月內?(我根本不會知道啊)
2、他說原屋主 也要付 仲介費?
蠻煩惱的 再麻煩大家解惑 謝謝🙏
請看如下的文:
https://news.591.com.tw/news/5948
根據內政部 "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11條規定,假如 "受託人已提供委託人曾經仲介之客戶資料,而委託人於委託期間屆滿後2個月內,逕與該資料內之客戶成交者" 就屬於違反該項規定,需支付仲介費用。
不過,政理法律事務所李志正律師也表示,司法實務上對於「禁止私下成交」條款大都採從嚴解釋,但假如房仲有確認雙方條件保括買賣金額及標的都已經談好了,且雙方都是故意不去簽約,並且房仲也有做好舉證,例如有存對話紀錄、大樓監視器畫面以證明明確帶看大樓事實、不動產說明書簽名、拍照錄影等等的話,且房子的買家的確就是透過仲介牽線的那個原買家,則房仲是有理由討回仲介費用的。
重點是,如果房仲有提供證明,他有將您的資料予原屋主,並有提供服務要促成交易,那就可以討仲介費用的。
如果你知道房仲根本無法提供證明,那就請他 "進廣告", 喔 ! 是 "盡管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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