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所得房產售出與房地合一稅

房產是民國60幾年所購買的
107去逝
40幾年的老房
由其配偶與兒子共同繼承1/2
該房已於109.12.31售出
請問:
此狀況是否需申報房地合一稅

若需申報
該準備什麼資料
又該如何申報呢
2021-01-07 17:49 發佈
不用繳房地合一稅
但要在五月份申報所得稅時,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
主要就是房子本身的獲利

要的資料就是
繼承時房子的價值
可以去國稅局申請,有一張表格,裡面會有你們繼承時所有財產的價值
把房子那一筆挑出來,就是成本
然後把賣房子的合約、收據、存摺影本等都準備一份
報稅時會用到

我申報時是所有相關的資料,都印一份,免得國稅局找麻煩

賣的價格,看合約裡有沒有把土地跟房子分開
如果沒有,就要根據房地的比例計算,把房子賣的錢算出來

兩個數字相減就是獲利,要併入所得稅裡,當然有些成本可以扣除,如仲介費等
但都要有單據才可以扣除
用所的稅申報軟體自己去增加,就很清楚知道要怎麼計算了
還不知道,五月份去國稅局找人幫你們算

但你們的賣房時間剛好是去年年底最後一天
是在這一天所有程序都完成了嗎?
是這樣的話,就今年五月份申報

如果房產權狀轉移時間是今年,那就是明年申報
我不記得是以權狀轉移時間為準還是交屋時間為準
自己去查一下

你們兩人共同繼承,那就是申報要分兩份申報吧
如果是所得稅有申報扶養,那可能簡單一點,全部算在一起
但要看划不划算,搞不好分開報稅,繳的會少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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