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下有在研究都市更新的網友
以目前最新的法規來看,以台北市為例
假如有個大樓條件如下
1. 已通過市府列管海砂屋
2. 海砂屋都更獎勵已拿到
3. 建商/市府/住戶已開過公開說明會
4. 已取得所有權人9成以上的同意書
以延壽國宅都更案來看
"都更處表示,「延壽國宅I區」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仍有3戶一樓住戶不願參與都更,經實施者先依北市府訂定程序先行召開2次協調會,經協調不成後實施者於去年8月15日申請代為拆除。
北市府先後召開2次公辦協調會及1次專案小組會議,都更處指出,原預計於今年3月2日再召開都市更新審議會議協調雙方,但實施者於會前取得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撤回代拆申請,代拆程序全案終結。
同時,此案更新後,將興建地下4層、地上24層的建物,預計於3年內完工。"
這樣看來,剩下不同意戶只有兩條路走
A. 協調會後同意都更
B. 協調會後還是不同意,市府介入代拆
也就是說權利變換後,鑑價該有的額度分給釘子戶,但是可以強制拔釘了!
是這樣理解的,對吧?
twopigs wrote:
原來買到海砂屋還有隱(恕刪)
我以為
都更就是地主出地,請營造幫蓋房子
多出來的房子賣掉
建商是打工仔
地主是主導者
新增的鄰居是分攤新屋重建的人
但前提是要賣的掉才有新鄰居
都更後的屋子要跟現有餘屋pk
賣不掉餘屋就變成地主的資產(資產包括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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