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分割 變更使用執照

有一宗共有土地分割案
建商想收購土地建房子

但在土地分割前
地上已有一棟四面開窗建物(非防火窗)
正面臨六米道路
且已持有合法使用執照

在與建商的土地分割協議書上
也有註明保留該房屋的基地
建築法第11條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4條

建商卻
其間因規劃設計及排間問題
(希望能減少屋主左右共的3米防火間隔
就有多空間能再排新建案)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

試圖減少屋主二側各1.5米的法定防火間隔
縮減至緊鄰主建物
以封窗方式通過消防法規

多次與屋主協商封窗
設法說服屋主說你先封窗後
等縣府人員來勘驗
申請通過使用執照後
再幫你拆除打通
但屋主堅持不同意

只要屋主
原有地上物沒有留有足夠的
法定空地及防火間隔
依法就不能變更使用執照
此宗所有土地依法也就不能開始分割
建築法第11條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4條

建商
未按照土地分割協議書上保留該房屋基地
明知原有地上建物有多面門窗
卻違背法令 未留足防火間隔

建築師(曾被判停照半年的前科)
竟偽造變更設計圖為無窗設計
甚至修圖更改照片
並在申請使用執照文件資料上造假
且盜用屋主私章
陳報至縣府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刑法第210條、214條、第216條、第217條

縣府承辦人員
公安使用科科長(跟建築師是同屬地方公會)
收到申請資料 只看圖蓋章
對於須大面積封窗的浩大工程
竟也未依規定至現場竣工審查
明知違反相關規定
卻違背法令依造假的竣工圖及申請書核准發照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第九條

地政士
土地重新鑑界時
測量人員也不顧建築物是否有切到窗緣
也是直接釘下去
甚至還是代書釘的
公務員的工作竟可以讓代書做
現場遭屋主質疑後
建商還哄騙說這樣對 沒問題
事後又把責任推給測量人員

建商與建築師及公務人員串通
對於不合規定之申請案違法准許發照
此行為致屋主權利嚴重受損

經屋主發現竣工圖為變造事實
詢問建商為什麼可以違法發照

建商竟說你們這件很難辦
但他已經靠關係打點好

目前共有土地分割完
建商房子也已經蓋好
且全數賣出

想請問這樣還有沒有辦法
主張土地分割協議書無效
恢復原本使用執照
或保留原有房屋該有的基地
變更成合法使用執照
及土地重新分割到
有合法1.5米防火間隔
行政程序法第117、119條

建商、建築師、承辦人員、科長、地政士
是否要一併提告
2020-12-18 3:23 發佈
TOMYYY wrote:
有一宗共有土地分割案...(恕刪)

好難
為什麼要當卡釘車
沒有留足夠的法定空地及防火間隔
這句話說的太好了
趕快去告.如果你告贏了
台灣很多建案全部要拆窗封牆
台灣很多守法住戶會很感謝你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5條:
緊接鄰地之外牆.禁止開門開窗開陽台

何謂(永久棟距)?
窗外鄰地是自己產權私有地.即法定空地

.如大樓.犧牲私有地當開放走道.大家用
.如公寓.犧牲私有地當防火巷道.大家用
.每年繳更多地價稅...售屋繳更多土增稅
.這空地.永久棟距.護城河.景觀高貴獨立
(喪失棟距)?...開窗面壁.開門人車搶道
窗外鄰地是公家的臨地或他人的私有地

.窗外鄰地.是公家的臨地.或他人私有地
.你的地蓋到滿.地價稅售屋稅少繳.超爽
.未來此空地.蓋大樓華夏.你就開窗面壁
.鄰居學你.私有地蓋滿稅少繳.大家公平

.
●你家外牆.緊接你產權私有法定空地.
例如整排公寓5層住戶.邊間樓接防火巷
你的建物權狀40坪.土地權狀80x1/5坪
扣除建物剩40坪.當法定空地的防火巷
公寓邊間樓5住戶.犧牲一半地當防火巷
每年繳雙倍地價稅.售屋時繳雙倍土增稅
它是永久棟距.外牆可以開門開窗開陽台

.
●外牆緊接鄰地...不是你私有法定空地
例如整排公寓5層住戶.邊間樓接防火巷
你的建物權狀40坪.土地權狀40x1/5坪
防火巷空地.非你公寓邊間樓5住戶私有
你不是這個防火巷法定空地的所有權人
禁止開門開窗開陽台.被檢舉就拆窗封牆

.

退休老人 wrote:
沒有留足夠的法定空地(恕刪)


謝謝大大回覆
補充說明一下

此既有建築物原本就有使用執照
依在地規定
建蔽率要有60%、容積率240%
且有多面開窗
依建築法施工編第110條
至少要有1.5米防火間隔
連通六米道路

因為是共有土地分割
既有建築物
必定要重新檢討以上相關規定
保留足夠的法定空地及防火間隔
符合法規後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成功
便可獨立分割出來

其他土地才能開始分割

建築師會變造峻工圖
一直都是在規避建築法施工編第110條
申請書及峻工圖不斷強調符合110條
TOMYYY wrote:
有一宗共有土地分割案
建商想收購土地建房子

但在土地分割前
地上已有一棟四面開窗建物(非防火窗)
正面臨六米道路
且已持有合法使用執照

在與建商的土地分割協議書上
也有註明保留該房屋的基地
建築法第11條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4條

建商卻
其間因規劃設計及排間問題
(希望能減少屋主左右共的3米防火間隔
就有多空間能再排新建案)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

試圖減少屋主二側各1.5米的法定防火間隔
縮減至緊鄰主建物
以封窗方式通過消防法規

多次與屋主協商封窗
設法說服屋主說你先封窗後
等縣府人員來勘驗
申請通過使用執照後
再幫你拆除打通
但屋主堅持不同意

只要屋主
原有地上物沒有留有足夠的
法定空地及防火間隔
依法就不能變更使用執照
此宗所有土地依法也就不能開始分割
建築法第11條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4條

建商
未按照土地分割協議書上保留該房屋基地
明知原有地上建物有多面門窗
卻違背法令 未留足防火間隔

建築師(曾被判停照半年的前科)
竟偽造變更設計圖為無窗設計
甚至修圖更改照片
並在申請使用執照文件資料上造假
且盜用屋主私章
陳報至縣府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刑法第210條、214條、第216條、第217條

縣府承辦人員
公安使用科科長(跟建築師是同屬地方公會)
收到申請資料 只看圖蓋章
對於須大面積封窗的浩大工程
竟也未依規定至現場竣工審查
明知違反相關規定
卻違背法令依造假的竣工圖及申請書核准發照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第九條

地政士
土地重新鑑界時
測量人員也不顧建築物是否有切到窗緣
也是直接釘下去
甚至還是代書釘的
公務員的工作竟可以讓代書做
現場遭屋主質疑後
建商還哄騙說這樣對 沒問題
事後又把責任推給測量人員

建商與建築師及公務人員串通
對於不合規定之申請案違法准許發照
此行為致屋主權利嚴重受損

經屋主發現竣工圖為變造事實
詢問建商為什麼可以違法發照

建商竟說你們這件很難辦
但他已經靠關係打點好

目前共有土地分割完
建商房子也已經蓋好
且全數賣出

想請問這樣還有沒有辦法
主張土地分割協議書無效
恢復原本使用執照
或保留原有房屋該有的基地
變更成合法使用執照
及土地重新分割到
有合法1.5米防火間隔
行政程序法第117、119條

建商、建築師、承辦人員、科長、地政士
是否要一併提告



TOMYYY wrote:
謝謝大大回覆
補充說明一下

此既有建築物原本就有使用執照
依在地規定
建蔽率要有60%、容積率240%
且有多面開窗
依建築法施工編第110條
至少要有1.5米防火間隔
連通六米道路

因為是共有土地分割
既有建築物
必定要重新檢討以上相關規定
保留足夠的法定空地及防火間隔
符合法規後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成功
便可獨立分割出來

其他土地才能開始分割

建築師會變造峻工圖
一直都是在規避建築法施工編第110條
申請書及峻工圖不斷強調符合110條


找律師比較快

真的和你說了..你有本事上法院去和建商的律師拉皮條嗎??

就現實上..我是認為你在浪費時間

因為房子已經建好且賣出

而且使照也都下來了

你告贏的難度很大

就看申請同意書上的簽名

如果簽名是假的..就告吧

如果簽名是真的..只是雙方解釋意思上的爭議

那你有的爭了
退休老人 wrote:
沒有留足夠的法定空地及防火間隔
這句話說的太好了
趕快去告.如果你告贏了
台灣很多建案全部要拆


十份認同這段話,
很多時候,
理想和現實有不小的差距在,
想爭公道不是不行...
只是要考慮跟所有相關人士一起槓上的結果。
其他的部份我不清楚 針對鑑界的部分
界址點位於何處,本來就要釘出來,不然鑑界有何意義?
另外你說的由地政士釘樁是沒問題的喔(詳地測221條)
測量人員是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並非由測量人員釘樁
而地政士通常為申請人的代理人。
TOMYYY wrote:
地政士
土地重新鑑界時
測量人員也不顧建築物是否有切到窗緣
也是直接釘下去
甚至還是代書釘的
公務員的工作竟可以讓代書做
現場遭屋主質疑後
建商還哄騙說這樣對 沒問題
事後又把責任推給測量人員


第 210 條
申請複丈經通知辦理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自備界標,於下
列點位自行埋設,並永久保存之:
一、申請分割複丈之分割點。
二、申請界址調整、調整地形之界址點。
三、經鑑定確定之界址點。
申請人不能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埋設界標者,得檢附分割點或調整
後界址點之位置圖說,加繳土地複丈費之半數,一併申請確定界址。

代書釘。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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