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先前有收到稅捐稽徵處來信通知可以去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減稅,
但因為上頭的條件有包括「地上房屋沒有出租或營業情形的住宅用地」,
而我們家因為有在自己開店做生意,所以我就沒有去申請自用住宅,
但後來跟家人講,家人都說可以申請,因為不是租給別人開店。
想請問
(一) 如果地上房產是自己家人在營業的話,是可以申請的嗎
(二) 如果不行的話,我又跑去申請,這樣是會有問題的嗎?
(三) 如果被發現這樣子是需要另外罰鍰(6~30萬),還是只需要把沒有繳的錢繳回去即可?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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