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弟最近遇到一件事情非常疑惑。
老婆的媽媽(即我的岳母)有一間在高雄市大寮的房子,市價約150-200萬。
因最近岳母想將房子賣掉,老婆想一想就和我討論我們自己用180萬買下來當房東,
我當時答應了,後來老婆的媽媽卻說近親買賣未來會被國稅局查稅,很煩。
並表示一年有220萬的贈與免稅額,那間房子公告現值不到100萬,因此堅持要用贈與方式處理。
但我們若以贈與取得房子,未來要賣的時候,不是還要付公告現價和賣價間的價差房地合一稅嗎??
況且我們付出去的180萬,若是用買賣,不是還可以抵免所得稅嗎??
父母和小孩間的房屋買賣真的只能用贈與辦理否則一定會被國稅局纏上嗎??
現在我又不敢跟老婆說不買了,怕被認為很會計較小事,真麻煩。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