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約上註明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即可終止租約,本來1號要繳房租,月底了現在房客依然遲遲不繳房租,我已經催了五次有了,請問這個條約在,我是否可以提前通知房客一個月後我要終止租約,合約一個月以後自動終止,如果持續不搬,終止租約後開始要付雙倍租金
這個條約本來當初是給房客方便,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他們可以隨時搬走,主要考慮有時候人在外面總有無法掌控的因素,最近因為欠租,拿出來翻,才看到這條
如果這條可以,那是否就不需要一定要欠租達兩個月才能到法院執行呢?
麻煩比較了解這方面的大大幫忙看一下,我是第一次租房就遇到這個問題,真的很煩,很浪費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