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來話長
A: 成屋,2012年取得
B:預售屋,2022八月交屋
C:預售屋,2023年交屋
因為不滿意現在的住處A買了一間預售屋B
但現在看到預售屋C認為整體地點 採光施工等更符合需求因此想賣出預售屋B
但...B已經客變了.....不知道好不好在交屋之前賣出
推論了一下不知道以下理解是否正確:
A房於2012年取得
B房於2022取得
C房於2023年取得,此時賣出A跟B房
A房因於2016年之前取得,應不適用房地合一稅,2023賣出時僅計所得稅
B房賣出時因有C房買入,也不計房地合一稅
以上理解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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