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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下斡被仲介拒絕,在591看到屋主自售,與屋主成交買賣雙方是否有責任

各位板友好:

跟板友們說明我們碰到的情況,想拜託大家幫忙評斷

我們在上月底透過某家仲介去永和看了一個物件,看完很心動

隔天我們想下斡1750,被仲介拒絕,說屋主要1850以上才願意談

我又加到1780想拜託他去談,但是還是被拒絕了,理由是差太多


剛好這時我們在591上面看到屋主和代理人自售

連忙打電話問,代理人直接說屋主底價就是1800

我們於是就約去現場看屋,當場有問代理人,他說他們簽一般約

後來1800來回討論一下,現場付10萬訂金,馬上就成了


後來越想越不對,代書說這樣會有責任

但法條看起來又不是這樣

第十一條 違約之處罰
一、委託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受託人已完成仲介之義務,委託人仍應支付第五條約定之服務報酬,並應全額一次付予受託人:
(一)委託期間內,委託人自行將本契約不動產標的物出售或另行委託第三者仲介者。
(二)簽立書面買賣契約後,因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而解除買賣契約者。
(三)受託人已提供委託人曾經仲介之客戶資料,而委託人於委託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逕與該資料內之客戶成交者。但經其他不動產經紀業仲介成交者,不在此限。

看起來問題應該在(三)

只是我想請問:

我知道可能會被仲仲們噓爆,但我不是刻意要省這個錢去找屋主,該賺的要給人家賺

曾經真的想跟仲介下斡旋,是仲介自己拒絕的

而且屋主是簽一般約,我們才能在591上看到他的廣告

我沒有簽任何斡旋跟要約,所以仲介自然不會跟委託人(屋主)說有我們這組客戶

我們現場怕屋主心態太高,當然也沒跟屋主說我們跟仲介看過了,是談不成才來找他的

所以從頭到尾我們沒有下過斡、屋主也沒有從仲介那邊得到我們任何資訊

這樣如果仲介哪天要求償,我們站得住腳嗎?

抱歉文有點長,再麻煩大家幫忙看看,感謝
2020-08-10 17:58 發佈
馬駿 wrote:
各位板友好:跟板友們(恕刪)


確定一般約就無須理會仲价了
有事也不是你的事,
這種約基本上是限制屋主的,
你跟另一個房仲成交時又沒有簽約,
基本上不會有問題,
屋主比較有可能有問題,
但最終還是回到屋主跟仲介的合約上
馬駿 wrote:
各位板友好:跟板友們(恕刪)
拉板凳,我也想知道
版主,請問你有給代理人服務費嗎?
你又沒付斡旋有差嗎?
你跟仲介看 你家人跟代理人看一人看一邊不行嗎?
馬駿 wrote:
各位板友好:

跟板...(恕刪)
回4樓:

我沒有給代理人仲介費

因為代理人是屋主的姐妹

說幫家人賣的,不收我們仲介費
錢是你的,
跟誰買,
別人可以干涉嗎?
馬駿 wrote:
跟板友們說明我們碰到的情況,想拜託大家幫忙評斷

我們在上月底透過某家仲介去永和看了一個物件,看完很心動
隔天我們想下斡1750,被仲介拒絕,說屋主要1850以上才願意談
我又加到1780想拜託他去談,但是還是被拒絕了,理由是差太多
剛好這時我們在591上面看到屋主和代理人自售
連忙打電話問,代理人直接說屋主底價就是1800
我們於是就約去現場看屋,當場有問代理人,他說他們簽一般約
後來1800來回討論一下,現場付10萬訂金,馬上就成了
後來越想越不對,代書說這樣會有責任
但法條看起來又不是這樣

第十一條 違約之處罰
一、委託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受託人已完成仲介之義務,委託人仍應支付第五條約定之服務報酬,並應全額一次付予受託人:
(一)委託期間內,委託人自行將本契約不動產標的物出售或另行委託第三者仲介者。
(二)簽立書面買賣契約後,因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而解除買賣契約者。
(三)受託人已提供委託人曾經仲介之客戶資料,而委託人於委託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逕與該資料內之客戶成交者。但經其他不動產經紀業仲介成交者,不在此限。


樓主的擔心,可以理解,但是這個問題如果是問題他會自己找上門的,不論是私下調解或是上法院,所以擔心沒用的。
代書的費用是買方支付的,你可以自己找一個對自己好一點的代書。

馬駿 wrote:
我們於是就約去現場看屋,當場有問代理人,他說他們簽一般約
後來1800來回討論一下,現場付10萬訂金,馬上就成了


產權部分的調查責任有沒有人負責,您給了10萬元是基於代書的建議嗎?還是代理人的建議?
馬駿 wrote:
跟板友們說明我們碰到的情況,想拜託大家幫忙評斷

我們在上月底透過某家仲介去永和看了一個物件,看完很心動

隔天我們想下斡1750,被仲介拒絕,說屋主要1850以上才願意談

我又加到1780想拜託他去談,但是還是被拒絕了,理由是差太多


如果你沒隱瞞什麽的話,

那麽只要你沒付斡旋金,沒簽任何要約書,現場沒簽任何東西的話,仲介是不能跟你索要服務費的。

仲介拒絕接受你的斡旋,表示他拒絕替你服務,這樣他更沒立場跟你拿服務費。

仲介最多只能跟你要求個帶看費,但是如果他要收帶看費,那也得事先說明收費標準才會生效。
就算
有事也不會是你的事
是賣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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