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土地持有分割,後方現況持有人編號4.5.6.7要求T型6米私設道路,共有人保持共有持份
這樣合理嗎?我們編號123完全使用不到道路,卻要共同持份。請問是否可以主張T型橫狀道路,是屬於編號4.5.6.7所通行,與編號1.2.3使用上無相關聯,此處要成道路,應自編號4.5.6.7自己土地分割出來當作道路使用,方為公平合理。
目前法院已開過一次協調會,法官態度明顯偏袒編號4.5.6.7律師所提出的分割方式,還反問我們編號1.2.3在馬路旁已是佔便宜,問如果你土地在編號4.5.6.7你願意嗎?但我不懂所有土地持有人當初都是經過買賣持有的,並非贈與也就是編號4.5.6.7當初購買時就是因為價格比前方便宜而購買的,如今卻要求與前方同等的權利,且編號2號已長年3米道路(自己土地持份內供後方編號4.5.6.7使用 ),但編號4.5.6.7還要求擴大到T型6米道路(需拆除到編號2號現有住家房舍)。我們並非不願意讓後方私設道路,只是編號1.2.3既無需要,何須共有?
請教大家該如何維護我們的權利?可用袋地通行權主張後方編號4.5.6.7和編號2購買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