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與老婆共同聯名持有一戶住宅(自用)--A,父親名下另有一戶房子。因為近期父親過世,將會繼承於我名下--B。經核算後B的地價稅遠高於A,故我打算遷戶口到B下,並申請為自用住宅以降低地價稅。請問若我遷到B後,A的地價稅國稅局會怎麼核算?
黑羽斷翼 wrote:
改回一般稅率
除非你“把房子過給你老婆”
才能二處都辦理自用
?????(恕刪)
每年地價稅單都會附上一張說明,如下……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簡介:
(一)適用要件:
1.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地上房屋沒有出租或營業情形的住宅用地。
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5.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joe657 wrote:
每年地價稅單都會附上一張說明,如下……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簡介:
(一)適用要件:
1.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地上房屋沒有出租或營業情形的住宅用地。
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5.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對
1.2.3是條件
4.5是限制
所以二處都在樓主名下的情況之下..
那依你寫的第四點
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不管樓主把誰的戶籍移到該土地..樓主會因為那5個字而只能申請一個位置來當自用
想申請二塊地都自用
麻煩把一塊送給他老婆
因為所有權人變成二個不同的人了
他們可以各自申請一塊
簡單說以所有權人的登記為主.不管你名下有幾塊...一個人就是只能申請一塊...
一個人....只能申請一塊....用所有權人去看的.....
而不是用家庭或夫妻去看
土地稅法
第 17 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
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完整法條在這自己看
qq7777 wrote:
重點是: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解法是:
將成年直系親屬(成年子女)(包括姻親:岳父母也可),今年9月22日前遷戶口至b或a,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我去查過大大的說~
@@
時代真的又變了..真的要天天追才能跟上時代的變化
財政部2012年8月16日發布「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
放寬另有土地供已成年的直系親屬設籍居住
不在以一處為限
條文內容在這
6、一處之認定
(1)土地所有權人同址設籍之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另有土地供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並無一處之限制。亦即每一所有權人之土地,在不超過土地稅法第十七條之面積限制內,如符合其他相關規定,均得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所以出現一個新的認定原則去修改了原本的認定方式
現在就變成不以一處為限制了...而是看土地面積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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