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小弟日前買屋與屋主進行簽約(不動產買賣契約),簽約時才知道房子有2胎問題(已付簽約款幾萬元),但當下不知道為什麼我還是簽了(請大力的罵我),並約定下次見面需要付用印金,而當時為以防日後買不起,有要求合約附註欄位上請代書(屋主找的)註記若貸款+信貸不足新台幣xxx萬元(約7成5),則雙方同意解約,賣方無意見退還既收價金 等字樣。
之後小弟想一想會有資金不足無法購買的問題,當下有跟屋主表明狀況,以下是重點對話
屋主聽到後很生氣:說我故意不付錢,斥責我說簽約時你說付的起,現在又說不行,到底是怎麼回事,之後說我這樣做會影響他們的信用問題等等的(因為二胎問題),接著就說要我們想清楚如果不買要趁早說清楚,對雙方都好
小弟抓到空檔回說:我問到的貸款就是這樣子,所以錢會不夠
屋主:代書那邊你們有確認過嗎?
小弟:代書那邊我不清楚
屋主:現在都還不到貸款的問題,你們就說沒錢付用印金,
最後就說用印金部份是當初講好的,要求下次見面時要把用印金準備好,到代書那邊就要照合約走,我們說好會依照合約規定走,這時候屋主才緩和一點
現在問題是就算我用印金湊的到,後續的生活壓力會很重,這也不是我想要的,而我也問過房屋附近的地方銀行最高也差不多6成,現在我只能期待代書那邊貸款的跟我問得差不多,那就能如願把傷害降到最低
而我也看了一下違約規定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