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親戚家40年前蓋的房子2層樓 都市計畫區外3/5蓋在自己的土地上1/5蓋在縣府土地上<--無承租 每年固定繳補償金1/5蓋在國有財產地上<--有承租土地到民國118年 有繳租金最近遇到道路徵收問題縣府只願意拆遷補償3/5自己土地上的建築物有承租國有地的地上建築物 <--可否爭取補償請問是否有相關法條法規可以依循?
個人覺得機會不大 因為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後面有寫到而且這樣無法判斷說你的建物是否為合法建物?有權狀?但是應該可以在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如果是違章建築看能不能領個救濟金、拆遷處理費之類的然後你的狀況應該不是區段徵收,而是一般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