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招開區間大會及管委會改選,147戶中有約110戶出席或委託出席。但開會後部分住戶就離去導致議案無法過半同意,經在場住戶表示拿委託書的人可以待委託人投票,但現場並沒有人去查核到底受委託的住戶有多少人或受委託人到底可以代表幾票,就用自由心證的方式去舉手表決議案。
也就是我說我代表幾票就是幾票,沒有任何查證。竟而通過或修改了部分大樓規約。
想了解這樣的程序是否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本次修改之規約是否具有效力?
受託人是否可以待為投票?
受託人之受託票數該由誰來認證查證?
區權大會議.開會流程如下.
開會前1個月.
..印製通知單.戶號與區權人姓名
..請每戶至管理處(簽名)領通知單
..社區90戶就發出90張通知單.
開會日.住戶進場
1.先由主委監委檢驗(簽收簿/旗桿/選單).
..如重大提案.正反住戶會主動參與檢驗.
2.如同選舉.大廳門口擺長桌.2個保全員.
..甲查收核對通知單.在簽名簿簽名.
..乙給你一隻旗桿.給你一張選單.
..旗桿舉贊成反對..選單寫下屆委員姓名.
..社區90戶.就準備90隻棋桿/90張選單.
3.區權人出席無通知單...無旗桿無選單.
..區權人不出席給委託人...拿1旗桿選單.
..半途離席.就將旗桿選單交給委託人.
開會議決之計算票數(通過或反對)
出席者依贊成或反對舉旗桿.
依在場的舉旗桿.計算區權大的票數
票數超過出席員半數...提案決議通過.
票數低於出席員半數...提案反對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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