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79年9月葉姓三兄弟繼承父親位於陽明山的6筆山坡保留地,當時正值土地飆漲,讓土地總值近3億元,初估遺產稅9000萬元。原本是可以享受父親遺蔭,快樂的生活下去,但是由於陰錯陽差,最後卻使三兄弟面臨傾家蕩產,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窘境。
當時這6筆山坡地公告現值由78年的1萬元/M2漲到79年的3.3萬元/M2,使核課之遺產總額高達2億6894.4萬元,而應納之遺產稅為8995.3萬元。
事件一:農地變更不再免稅
原來這6筆土地是農地,繼承農地後繼續做農業使用可免遺產稅,但該筆土地已於68年被台北市政府以實施都市計劃而變更為住宅區。因為不再是農地所以不再免遺產稅。
事件二:想蓋房子出售也不可以
三兄弟想,既然是住宅區,那就自行建屋出售,再來繳遺產稅。無奈依照『台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開發要點』,土地一定要整體開發,只有財團才有此手筆,但土地位於陽明山保護區,沒有財團願意價購或合建。
事件三:以地抵稅被拒絕
沒辦法了,最後三兄弟只好同意以地抵稅,可是由於公告地價遠低於市價,所以用該地抵繳遺產稅,對三兄弟已經造成很大的損失。但是,國稅局卻以該土地不合易於變價或保管的條件,而駁回其申請。
事件四:拋棄繼承已過期
葉姓三兄弟提出異議、訴願、再訴願均被駁回,抛棄繼承又已超過時效,在無錢可繳的情形下,被國稅局加處滯納金及利息,合計應納總額逾1億500多萬元。
事件五:此恨綿綿無絕期
國稅局除將本案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將當事人限制出境,存款凍結,名下房子查封拍賣…,三兄弟面臨傾家蕩產,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處境。
事件六:實物抵繳,餘蔭有錢人
三兄弟受苦的新聞,不斷的引起社會的共鳴。最後,終於遺產贈與稅修法,准許實物抵繳。修改後的遺贈稅法第30條如下: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二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本條修正前所發生未結之案件,准予適用。
hahaaha wrote:
民國79年9月葉姓三...(恕刪)
繳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 (憲法)
繼承土地時就知道要繳遺產稅吧?!
所以沒繳的原因? 沒錢? 那就拋棄繼承啊? (反正那塊地也賣不出去 等於無價值)
所以沒繳稅 又不拋棄繼承的原因就是"不知道要繳稅"這回事?
當然有可能三兄弟都沒讀甚麼書 也不會繳稅 也不懂遺產稅 (到是懂得去登記繼承土地

不是笑三兄弟傻 但是"貪"可能跑不掉
當然遺產稅應修法可以實物繳稅(如當時的稅率 土地所有權的40%) 就沒有一堆問題了
不過如果三兄弟把繼承土地捐給公益機構 應該就免繳遺產稅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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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6 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
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
之財產。
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
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
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
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
稅。
五、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七十二萬元以下部
分。
七、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四十萬元以下部分。
八、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
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十一、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
明者。
十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
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
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十三、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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