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屋齡,買方看的是電路有沒有問題,而不是燈會不會亮,如果後續會更換全屋管線,燈泡會不會亮那根本不重要.如果買方沒有打算動管線,賣方買幾個燈泡來換,比去解釋屋內線路沒問題來的省事,要折價燈泡錢給對方??都買房了那點燈泡錢重要還是屋子線路重要,買方應該不難取捨.
andy52017 wrote:屋內有幾個燈泡不會亮...(恕刪) 這種東西有折價的要求嗎?我還真是第一次聽到.地板髒,窗簾舊,馬桶黃......應該都可以折價了.那照這樣一直折下去,一折價真的不是夢了.
Tracy k wrote:燈泡壞了可以議價阿,因為這屬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 有個疑問是,燈泡算是房子的一部分嗎?我個人比較傾向認為,燈泡是像微波爐之類的家電,若契約沒載明,如果留在屋子裡,算是附送的。
Tracy k wrote:已經裝好的燈泡已固著於建築物上,當然屬於房子的一部分放著還沒裝的燈泡,尚未固著於建築物,不屬於房子的一部分 那麼首先要確認"固着"的定義,燈泡是稍微旋轉一下就可以拆下來的東西,算不算是"固着"有待商榷,兩者都說得通,但我個人傾向於燈泡不算固着物。此外,若照你的說法,賣方只要在簽約前把壞掉的燈泡拆下來,就不需要為燈泡折價了。ps.現在只是討論好玩的,現實中會去計較燈泡的買賣雙方應該少之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