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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持有的地價稅

小弟在今年初購入了人生的第一間房﹙應該也只有能力買這麼一次吧﹚

房子是登記夫妻共同持有

五月時,老婆的戶藉遷入新家,也申請了自用住宅

﹙目前老婆戶藉在台中的新家,我的戶藉則是在台北的爸媽家﹚

最近收到了兩人的地價稅的繳費單

發現到老婆的地價稅是以自用住宅用地計算的只要繳144元

而我的卻是以一般用地計算,要繳721元

請問這樣子的計算方式是合理的嗎?

還是說自用住宅的申請是兩人都要各自提出申請才會都以自用住宅的稅率做計算?
2019-11-14 21:47 發佈
你們共同持有房子,你們2位户口都要在共同持有的房子裡,才可以申請自用稅率,你的狀況是妳老婆户口以遷入,你還沒遷入,所以你老婆的是自用稅率,你不是。
自用住宅用地不是本人或配偶有設藉在該處就能算是了嗎?

還是說只要是共用持有的話,就必須是兩人都必須設藉在該處才能兩人都採用自用住宅用地?
onmyown0629 wrote:
自用住宅用地不是本人或配偶有設藉在該處就能算是了嗎?

還是說只要是共用持有的話,就必須是兩人都必須設藉在該處才能兩人都採用自用住宅用地?(恕刪)


如果單人持有

可以



如果共用..要共用設藉並申請才行
瞭解了,也翻到法條了

原來共同持有時,自用住宅的認定這麼麻煩

早知道當初房子買自己的名字就好了,呵呵

也謝謝樓上兩位大大的解說。感恩!
可是我奶奶家
土地是奶奶與父親共同持有
房屋稅籍是奶奶一個人

但父親的戶籍不在那邊
只有奶奶的戶籍有在

兩張地價稅繳款單都是自用住宅稅率?
樓主也去提出申請自用住宅認定
戶籍不用遷入新家
應該也可以

關鍵是在
兩人都要提出申請
這是正解
哞哞宏 wrote:
樓主也去提出申請自用...(恕刪)
借樓請教
法定如沒特別約定,夫妻婚後財產就是共有。那婚後買屋登記在其中一方跟登記雙方的差異是什麼?
如果是婚後買的房子,有沒有共同登記似乎沒有太大差別?
除非離婚時有註記夫妻是財產分開計算
不然房子還是要一人分一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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