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今年初購入了人生的第一間房﹙應該也只有能力買這麼一次吧﹚房子是登記夫妻共同持有五月時,老婆的戶藉遷入新家,也申請了自用住宅﹙目前老婆戶藉在台中的新家,我的戶藉則是在台北的爸媽家﹚最近收到了兩人的地價稅的繳費單發現到老婆的地價稅是以自用住宅用地計算的只要繳144元而我的卻是以一般用地計算,要繳721元請問這樣子的計算方式是合理的嗎?還是說自用住宅的申請是兩人都要各自提出申請才會都以自用住宅的稅率做計算?
onmyown0629 wrote:自用住宅用地不是本人或配偶有設藉在該處就能算是了嗎?還是說只要是共用持有的話,就必須是兩人都必須設藉在該處才能兩人都採用自用住宅用地?(恕刪) 如果單人持有可以如果共用..要共用設藉並申請才行